丈夫偷走妻子房産證抵押貸款 法院判銀行擔責
廣州日報訊 廣州的溫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失去賴以居住的房屋,這是怎麼回事?原來,溫女士的丈夫偷拿房産證、偽造簽名將房屋抵押,一審法院判令拍賣房屋,款項優先償還貸款。律師受溫女士委託,查出銀行多處違規,抵押貸款發放不合常理,二審改判銀行非善意取得抵押權,溫女士勝訴。
丈夫偽造簽名抵押房屋
廣州的溫女士和丈夫連某長期感情不和,連某從國企辭職後創業失敗,在外面負債纍纍。後來,連某盜取了溫女士父親留給溫某位於天河區的一處房産的房産證,與某公證處公證員駱某(已停職)兩人假冒簽名做了公證。
基於此偽造的委託書,某銀行和不法財務公司安排了連某個人擔保貸款34萬元。不法財務公司從中獲取6.13萬元高額手續費,銀行獲取年利率8.613%的超額利息。
連某身負債務後不知所終,銀行起訴。假冒簽名的公證被某公證處撤銷,不法財務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於被撤銷公證設立的抵押被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判決拍賣涉案房屋來清償貸款。
銀行善意取得抵押權?
一審法院認為,向銀行借款時,連某與溫女士還是夫妻關係,連某向銀行出具了公證委託書,後被證明假冒簽名而撤銷,但銀行並不具備鑒定能力;其次,連某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卻取得了房産證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記。因此銀行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故判決銀行以抵押房屋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溫女士找到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的余春明代理二審上訴。余律師認為,如果銀行按《貸款通則》等要求對借款人、擔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項做到審慎審查和監管,此筆貸款都不會發生。銀行在簽訂貸款時未審查連某的個人信用,也沒有聯繫房屋産權人溫女士及其兒子核實二人資料,銀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隱瞞抵押事實。
改判:銀行有義務進行審查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銀行有義務也有能力對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擔保意願真實性、抵押物價值等內容進行審查。銀行因信任公證而不審查,應承擔公證失實的法律後果。銀行委託非銀行人員在未審核抵押人身份的情況下,出具《具結書》,房管部門據此為銀行辦理了他項權證。對此,銀行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審法院認定銀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不當,予以糾正。
(原標題:丈夫偷走房産證抵押貸款 法院判銀行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