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2016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案開審 是否屬法定國考成焦點

2017-03-22 09:20:58|來源:法制日報|編輯:章文君

  法制網公安 3月21日電(法制網記者 劉志月) 今天,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王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盧某等二人涉嫌代替考試及胡某等二人涉嫌非法出售考試試題、答案一案。

  在2016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湖北省、荊州市及公安縣三級公安機關依據新規紮實辦案,成功偵破這起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涉考犯罪第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三項罪名

  9時5分,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這起部督2016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案正式開庭審理。

  公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王某安排員工在其開設的新生教育諮詢服務部通過電話、QQ等方式發佈2016年研究生考試保過班廣告招攬考生,並向參加報名培訓的考生承諾包過。根據起訴書指控,王某先後收到武漢紡織大學考點參考13名考生、在十堰考點參考兩名考生支付的費用共計22.53萬元。

  王某招收學生後聯繫被告人梁某幫忙操作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試作弊一事。梁某又安排被告人魏某等3人組織在武漢紡織大學考點的12名考生作弊。2015年12月26日,在參加考試過程中,12名考生被當場發現作弊。

  2015年11月,王某聯繫被告人詹某,詹某招收了9名考生。後王某親自組織作弊器材培訓。2015年12月26日,9名考生也被當場發現作弊。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其他被告人也多采取相同手段,組織考生在2016年研究生考試中作弊。

  2015年10月,被告人陳某報考了2016年研究生考試,後其朋友李某(另案處理)告知自己拿到了研究生考試試題答案,並要陳某幫忙找人進行考前培訓、收取相關費用。陳某等人組織了考前培訓,並將答案發送給部分考生。

  2014年,被告人盧某經人介紹,由王某安排人替考,但其未通過2015年的研究生考試。盧某與王某協商後,王某安排李某代替盧某參加2016年研究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李某在替考時被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等5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等4人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等兩人實施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應當以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盧某分別代替他人和讓他人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應當以替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是否屬法定國考成焦點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成為庭審中爭議的焦點之一。

  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研究生入學考試是否屬於刑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值得商榷,在沒有明確法律界定情況下,不能擴大刑法的打擊範圍。

  辯護人還提出,將國家考試前加上限定語“法律規定”,實際上強調的是此類國家考試的法定依據,也即這種考試的設定權源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我國現有的考試過多、過濫,有關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濫設考試,而這些考試的設定並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國務院清理各類考試的潮流中,尤其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明確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情形下,不宜通過刑法來調整所有的國家考試,也不能把被告人王某之前的行為納入本罪適用。”辯護人説。

  對此,公訴人予以回應,教育部考試中心在給公安機關的鑒定材料中有明確回復,國家教育統一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其中明確認定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這一項。

  此外,圍繞王某在本案中是否是主犯,控辯雙方也進行了辯論。

  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縱觀本案犯罪全過程,王某只是作弊器材的使用者,是受到他人邀約和指使實施的犯罪行為,其參與程度、對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遠遠小于其他人。

  庭審中,王某曾提出,其是受武漢一所高校教授指使並在其幫助下進入有關高校實施有關行為的。

  對此,公訴人回應稱,縱觀全案,王某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活躍程度是最高的,是本案的當然主犯。

  法庭調查及最後陳述階段,13名被告人均當庭認罪悔罪。

  15時15分,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合議後擇日宣判。

  □説“法”

  打擊涉考類犯罪需綜合施策

  ( 劉志月 龔軒)

  專案組成員認為,針對作弊抓捕、證據認定等方面的新情況,打擊涉考類犯罪需綜合施策,多方形成合力共治才能從源頭上、根本上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考生、作弊組織、培訓機構、考務人員,參與作弊的每一個環節都是受益方,都簽有保密協議。”湖北省公安廳網安總隊一級警長劉長久説,考試作弊被發現的幾率低,如果考生不承認作弊,公安機關不能抓住現行證據,事後很難形成完整的犯罪鏈條證據。

  專案組成員、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公安局偵查中隊中隊長肖可透露,為逃避打擊,嫌疑人多不承認自己提供的是考試答案,而冠以“培訓資料”等名義,這就出現了考試答案如何認定的問題。

  目前,我國尚未設立關於考試類的權威司法鑒定機構。面對挑戰,湖北公安機關專案組在偵破此案中做了大量工作,獲取了王某等人提供考試答案的手抄本,其中除了有試卷題幹外,還將正確選項內容寫到了題幹上,由此確定其提供考試答案的事實。

  湖北省荊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偵查大隊教導員周方傑建議,國家層面儘快明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圍以增強威懾力,相關部門還要著力做好預防,從源頭上杜絕作弊行為。

  (原標題:荊州法院開審部督2016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案 庭審激辯研究生考試是否屬法定國考)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