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一審獲刑20年
潘逸陽(資料圖)
新華社天津4月18日電1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潘逸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潘逸陽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陽利用擔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申請採礦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01萬餘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61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逸陽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鋻於潘逸陽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絕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所犯行賄罪減輕處罰、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