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丁小溪)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的決定,批准了這一協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的議案。公安部副部長李偉在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説明時表示,該協定是上合組織成員國在邊防合作領域的重要條約,為上合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
該協定於2015年7月10日在烏法簽署。除序言和約尾外,協定共14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邊境地區”的範圍和“邊防行動”的種類;確定各方落實協定的主管機關,中方主管機關為公安部;規定各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準則和本國法律法規開展合作,確保各方邊境地區安全,協調加強各方主管機關在邊境地區發現、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打擊邊境地區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打擊非法販運武器、彈藥、爆炸和有毒物品及放射性材料,走私毒品、易制毒化學品,以及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國犯罪活動;規定各方合作方向和合作形式等。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該協定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批准該協定有利於擴大上合組織在國際反恐鬥爭領域的作用和影響,有助於進一步發揮國際合作的作用,維護我國和上合組織其他成員國邊境地區安全,為我國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良好的邊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