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校車安全事故“回潮”
發達國家保障校車安全的成熟經驗是,嚴格落實政府主導原則,建立專業、高效的校車運行體系。我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通過大量校車安全事故“換”來的,現在需要嚴格落實政府主導原則,構建我國的校車安全運行體系,走出用安全事故“換”來一時校車安全的循環。
5月23日,廣西桂林市臨桂區一家幼兒園的一輛客車超員搭載孩子,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後,車上32名孩子和1名老師被送往醫院檢查和治療。這輛車核載11人,實載34人,目前司機、園長、股東和涉事老師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兩周前,針對近期多地發生接送學生車輛安全交通事故,教育部發佈《關於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決定立即在全國組織開展一次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包括學生接送車輛)安全隱患全面大排查,發現的不合格車輛要堅決停止使用,對超速、超員、不按審核路線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零容忍”。就在全國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期間,廣西桂林又發生幼兒園校車交通事故,儘管幸未出現嚴重人員傷亡的情況,但如此“頂風”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實在讓人痛心而又震驚。
2012年我國制訂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然而遺憾的是,《條例》實施後,各地校車安全事故仍屢有發生。而且,近段時間以來,《條例》實施前的黑校車、嚴重超載等亂象,又開始在一些地方出現,比如這次桂林市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中,涉事校車就超載2倍多。
一些地方的校車事故為何“回潮”?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來,一些地方沒有充分落實政府主導原則,切實建立校車運行體系。另外,《條例》主要針對的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沒有把幼兒園校車納入。針對目前的校車安全事故,我國應該啟動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落實的檢查,並根據當前幼兒園校車安全事故高發的現實,適時修訂《條例》,把幼兒園校車納入《條例》統一管理。
以政府主導原則構建校車運行體系,具體操作應當是,由政府出資購買校車,成立校車隊,或者委託當地的公交公司運營校車,由地方政府承擔起校車運營整體的責任,而不是由各學校自行購買校車、招聘駕駛員、運營校車,政府部門只起監管作用。由學校購買校車、運營校車,對於缺乏經費的學校來説,就很難避免用不合格校車、招聘沒有達到《條例》規定資質的駕駛員和經常超載等情況。
如果政府部門只履行監管職責,雖然可以擋住不合格校車上路,但由於學生上學有實際需求,在學校無法提供合格的校車之後,學生又不可能長期靠父母接送或步行上學,就只能找社會上的“黑校車”,最終,學校的不合格校車還是上路了。實施校車《條例》之後,各地都加強了對校車的審批,以至於有些學校購買的合格校車都很難拿到許可證,政府這樣做強化了對校車的監管責任,卻又部分推卸了對校車的保障責任。
近年來,校車安全事故主要發生在民辦學校和幼兒園。民辦學校不像公辦學校可以獲得政府專項投入,大多沒有配備合格校車的經費,或者也沒有配備合格校車的積極性。幼兒園沒有納入政府主導的校車保障體系,則是因為制訂《條例》時考慮到幼兒實行就近入園,同時由於幼兒缺乏自理能力,要求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只是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規定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這兩種情況都導致缺乏政府主導的校車保障體系,成為民辦學校和幼兒園校車安全事故高發的主要原因之一。
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保障校車安全的成熟經驗是,嚴格落實政府主導原則,建立專業、高效的校車運行體系。一定意義上説,我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通過大量校車安全事故“換”來的,現在需要嚴格落實政府主導原則,構建我國的校車安全運行體系,走出用安全事故“換”來一時校車安全的循環。
(本報特約評論員 原標題:謹防校車安全事故“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