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議》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在香港簽署
經國務院批准,2017年6月28日,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議》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兩個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資協議》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中央駐港聯絡辦副主任仇鴻出席並見證了簽署儀式。
《CEPA投資協議》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是CEPA升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地與香港在 “一國兩制”框架下按照世貿組織規則作出的特殊經貿安排,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經濟發展和長期繁榮穩定的支持。《CEPA投資協議》是CEPA的一個內容全新的子協議,由正文4章29條及3個附件組成,全面涵蓋投資準入、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等內容,對接國際規則,兼具兩地特色,開放程度高,保護力度大,將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加系統性的制度化保障。在投資準入方面,《CEPA投資協議》將進一步提升兩地間的投資自由化水準。繼《CEPA服務貿易協議》之後,內地在市場準入方面再次對香港採用“負面清單”開放方式,這也是內地首次以“負面清單”方式對外簽署的投資協議。根據協議,內地在非服務業投資領域僅保留了26項不符措施,在船舶、飛機製造、資源能源開採、金融市場投資工具等方面採取了更加優惠的開放措施,並明確了在投資領域繼續給予香港最惠待遇,這將使香港繼續保持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準。在投資保護方面,《CEPA投資協議》對投資的徵收補償、轉移等,給予國際高水準投資保護待遇。關於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雙方共同設計了一套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切合兩地需要的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友好協商、投訴協調、通報及協調處理、調解、司法途徑等,為兩地投資者的權益救濟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既包括對CEPA及其10個補充協議中有關經濟技術合作的內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類和匯總,也包括根據兩地經貿合作實際需要提出的新的合作內容,共設7個章節26個條款。《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是針對香港業界十分關心的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設置了專章,將通過建立工作聯繫機制、暢通信息溝通渠道、搭建交流平臺,改善合作環境、聯合參與項目建設和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市場等措施,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二是設立了次區域經貿合作專章。內容包括推進和深化兩地在泛珠三角區域及前海、南沙、橫琴等重大合作平臺的經貿合作,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支持香港參與內地自貿試驗區建設等,旨在將香港在金融、投資管理、貿易監管等方面的優勢與國家改革開放相結合,既為香港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也為內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增添活力;三是在重點領域合作方面,進一步深化兩地在金融、文化、中小企業合作、知識産權合作等十四個重點領域的合作。根據香港經濟發展的需求,協議對金融、旅遊、創新科技、商標品牌等領域的合作,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務實的修改和更新,完善了合作機制,充實了合作內容。同時新增了“法律及爭議解決合作”和“會計合作”條款,為香港的專業服務提供新的機遇。
內地與香港互為最重要的投資夥伴,通過《CEPA投資協議》,內地將進一步擴大對香港的開放,保持CEPA作為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準,這將直接惠及香港投資者在內地的投資、創業,保持香港的競爭優勢,為香港的繁榮穩定發展提供新的空間和創造更有利的條件。同時,《CEPA投資協議》也將對香港來內地投資和內地赴香港投資實現更加全面、完善的投資保護。通過《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把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次區域合作的內容納入其中,使香港融入國家發展戰略,深度參與國家改革開放大局,有利於內地與香港經濟的全面深入融合,實現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