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聲明
新華社馬尼拉11月1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聲明,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聲明
(2017年11月16日 馬尼拉)
一、應菲律賓共和國總統羅德里戈·羅亞·杜特爾特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于2017年11月15日至16日對菲律賓進行正式訪問。
訪問期間,李克強總理同杜特爾特總統舉行雙邊會談,分別會見參議長阿基利諾·皮門特爾和眾議長潘塔萊翁·阿爾瓦雷斯。兩國領導人就中菲關係及地區和國際問題交換意見。
二、雙方認識到,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兩國關係實現轉圜並取得積極進展。兩國互信不斷加深,務實合作取得豐碩成果,海上對話合作不斷推進,為雙方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為地區和平、穩定與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三、雙方一致同意,將在相互尊重、真誠、平等和互惠互利原則基礎上,推動中菲關係持續健康發展。
四、雙方同意加強高層交往,兩國領導人將通過雙邊互訪、通話、信函往來和多邊場合會晤等方式保持密切溝通,進一步深化雙邊關係。菲律賓重申堅持一個中國政策。
五、雙方認識到“一帶一路”倡議和菲律賓發展規劃的潛力,以及同東盟互聯互通規劃的協同性。
六、雙方同意實施好《中菲經貿合作六年發展規劃》,在基礎設施、産能與投資、經貿、農業、民生發展、社會人文等重點領域推進合作,共同編制和落實《中菲工業園區合作規劃》。
七、雙方同意加強防務及執法安全領域合作。菲方感謝中方為馬拉維反恐戰事所提供的一系列援助、在棉蘭老島援建兩處戒毒中心。中國重申將堅定支持和援助菲律賓打擊恐怖主義、毒品犯罪及開展馬拉維戰後快速恢復重建。
八、雙方同意加快相關程式,依據此訪期間的換文和簽署的協議加速實施有關項目,如卡利瓦大壩項目、赤口河灌溉項目、南北鐵路南線項目和馬尼拉兩座橋梁等。雙方同意確定和加快實施第二批優先合作項目。共同實施的基礎設施項目需遵從適當招標程式和透明度要求,符合兩國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和通行的國際實踐及標準。
九、雙方認為兩國在經貿投資、海關、貿易便利化和質檢領域合作潛力巨大。中方願繼續鼓勵和支持企業擴大對菲投資,並擴大進口更多菲律賓優質産品,提升兩國貿易投資規模和品質。雙方願繼續為兩國企業赴對方國家投資提供良好環境。
十、雙方同意加強農漁業合作。中國願支持菲律賓發展科技驅動型農業,提高糧食生産能力,併為菲農漁業發展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
十一、雙方同意在教育、文化、衛生、旅遊、體育等人文領域加強合作,加強旅遊基礎設施開發合作。雙方為兩國二線城市間新開直航航班感到鼓舞,同意支持開通更多直航航班促進雙向旅遊。
十二、菲方歡迎中國在達沃市設立總領館。雙方將基於國際實踐和互惠原則,並遵循1975年建交公報原則對雙邊外交館舍尤其是最緊迫的關切作出妥善安排。
十三、雙方認識到,在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共同努力下,南海形勢總體更趨穩定。為落實習近平主席和杜特爾特總統的共識,兩國建立了中菲南海問題磋商機制,雙方對此表示歡迎。這有助於雙方管控和防止海上事件、加強海上對話合作、促進雙邊關係穩定發展。雙方同意在包括海洋環保、減災等領域加強合作,包括進一步探討可能的海洋科考合作。
十四、雙方願探討在包括海洋油氣勘探和開發等其他可能的海上合作領域開展合作的方式。有關合作應符合兩國各自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不影響兩國各自關於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立場。雙方同意繼續積極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磋商談判,並確保全面、有效、完整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十五、雙方認為海上爭議問題不是中菲關係的全部。雙方重申維護及促進地區和平穩定、在南海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商貿自由及其他和平用途的重要性,根據包括《聯合國憲章》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雙方同意繼續商談建立信任措施,提升互信和信心,並承諾在南海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及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
十六、雙方肯定兩國在地區和多邊組織內的合作,同意加強在聯合國、亞太經合組織、東盟、亞歐會議等多邊框架內的協調與配合,在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上保持密切溝通,相互給予支持。
十七、中方祝賀菲方成功舉辦東亞合作領導人系列會議和履行東盟輪值主席國職責,讚賞菲方為推動東亞合作特別是中國-東盟關係發展發揮的重要積極作用。菲方讚賞中方為菲方擔任東盟輪值主席國提供的支持和幫助,以及為地區和世界經濟增長所作的貢獻。
十八、雙方歡迎訪問期間簽署的一系列協議和合作諒解備忘錄(清單附後)。
十九、雙方一致認為,李克強總理的成功訪問將為增進中菲友好、深化兩國合作作出重要貢獻。
二十、李克強總理代表中國政府和人民,感謝杜特爾特總統、菲律賓政府和人民給予的熱情友好接待。
附件
簽署合作文件清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援菲馬尼拉兩座橋梁項目立項換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援菲戒毒中心項目立項換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與菲律賓共和國貿易工業部關於工業園區發展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菲律賓共和國財政部關於共同推進第二批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菲律賓共和國交通部關於共同推進菲律賓南北鐵路南線項目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菲律賓國家經濟發展署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物資贈送的諒解備忘錄》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菲律賓環境與資源部關於中菲産能與投資合作諒解備忘錄及項目清單的實施框架》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菲律賓共和國國防部關於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十、《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與菲律賓全國青年委員會合作諒解備忘錄》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與菲律賓共和國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開發銀行與菲律賓共和國基地轉化發展署諒解備忘錄》
十三、《中國進出口銀行與菲律賓財政部關於赤口河灌溉和卡利瓦大壩項目融資合作協議》
十四、《菲律賓共和國2017年人民幣債券發行承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