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多張手機卡、銀行卡 詐騙分子如何躲過實名制?
新華社深圳8月2日電 題:手握成百上千張手機卡、銀行卡,電信網絡詐騙分子怎樣躲過了“兩卡”實名制?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周科、王曉丹
100元收購的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和U盾組成的“四件套”,通過快遞“內鬼”以2000元倒賣給全國乃至境外的詐騙團夥,用於收取、轉移和洗白贓款,逃避公安機關對資金鏈的追查。
近期,深圳警方破獲一個特大詐騙作案網絡,抓獲110名犯罪嫌疑人。記者追蹤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收購身份證複印件或以假身份證批量辦理手機卡,買賣、持有大量銀行卡,導致手機卡實名制、銀行卡限卡令及賬戶實名制等在實際操作中落空。
收購、制假證、倒賣、洗錢“一條龍”,手機卡、銀行卡淪為洗錢工具
記者從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獲悉,近期,龍崗警方偵破一個特大詐騙作案網絡,專案組在全國17個城市抓獲犯罪嫌疑人110名,現場繳獲假身份證933張、銀行卡1892張、U盾1070個、手機265部、電話卡621張、密碼器234個、假公章246枚及制證設備一批,涉案金額巨大。
記者採訪發現,該作案網絡由在深圳南灣街道團夥成員(卡總)、其他地方的卡販、快遞行業“內鬼”、詐騙團夥、洗錢團夥(水房)等組成。他們以收購和販賣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U盾組成的“四件套”為主,形成了一條黑色産業鏈。
專人收購“四件套”。“卡販”以100元至300元收集“四件套”,再以350元至400元賣給“卡總”。辦卡者每辦一張銀行卡可以從“卡販”手裏獲取100元報酬。
利用身份證複印件翻制假證。“卡總”將收集的身份證複印件交給制假中心,由制假中心製作成假身份證。這種假身份證除了沒有電子晶片外,與真身份證幾乎無差別。
倒賣給詐騙團夥。“卡總”借助物流快遞公司的“內鬼”,將成套的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U盾等實物資料販賣給全國13個電信網絡作案重點地區人員及東南亞、歐洲等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分子。
據調查,“卡總”將“四件套”以800元至2000元賣給境內外詐騙團夥,共賣了上千萬元,快遞“內鬼”每筆交易可提成7個百分點。
“套卡最終淪為犯罪團夥的洗錢工具。”龍崗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李剛説,詐騙團夥作案獲得贓款後,交由“水房”將贓款轉入購買的銀行卡及第三方支付賬戶。贓款將在幾分鐘內迅速分轉到二、三級銀行卡和第三方支付資金池,到第八級銀行卡再取出,以逃避警方追查。
用假身份證辦手機卡、註冊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大量買賣銀行卡
記者調查發現,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用假證註冊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辦手機卡,買賣銀行卡,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出臺的手機卡實名制、銀行卡限卡令等在實際操作中落空。
——假身份證批量辦理手機卡。2015年,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印發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電信企業在為用戶辦理電話入網手續時,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核驗用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件。
李剛介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購買大量實名制前“囤積”的手機卡,另一方面通過收購的身份證複印件或假身份證批量辦理手機卡,電話入網系統雖然錄入了用戶身份信息,但實際上並非使用者的信息。據估算,該犯罪團夥買賣的手機卡有上萬張。
——銀行卡限辦難限賣。原銀監會2015年底印發的關於銀行業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規定,同一客戶在同一機構開立借記卡原則上不得超過4張,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業銀行代理開卡原則上不得超過3張。
辦案民警坦言,雖然銀行限制了辦卡數量,但對非法持有、買賣的相關規定約束力不強。因違法成本很低,犯罪分子大量買賣銀行卡,銀行卡限卡令和賬戶實名制要求在實際操作中同樣落空。
涉案犯罪嫌疑人交代,只要給錢,就有人願意辦卡,一家銀行辦一張卡給100元,5家銀行辦5張卡就是500元。辦好的銀行卡上會標注姓名和密碼,然後銷往境內外。
2017年8月,一名男子攜帶92張銀行卡在深圳羅湖出境過關時被查獲,而這92張銀行卡,全都不是其本人的。負責查驗的關員告訴記者,這些銀行卡分屬10家銀行、20多人名下,屬非法持有。
記者注意到,目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實名制落實不到位,被犯罪分子利用。李剛表示,用製作的假身份證註冊第三方支付賬戶,詐騙分子得手後,將贓款從銀行卡轉到第三方支付賬戶,又從第三方支付賬戶轉到銀行卡,頻繁操作,層層轉賬,“漂洗”後的錢就很難追查下去。
管理規定要長出“牙齒” 實名制需落到實處
據統計,在深圳龍崗區,2017年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佔全年案件量的七成。李剛認為,電信網絡詐騙案高發,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遏制詐騙“咽喉”的“兩卡”沒有管住。
廣東省公安廳網警總隊總工程師郭宏偉表示,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為上游,以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為中游,以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為下游,形成了一條完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黑色産業犯罪鏈條。電信網絡詐騙等下游犯罪屢打不絕,很大原因就在於“上游的非法獲取源頭難挖、中游的非法買賣環節難打”。
業內人士認為,相關部門要讓管理規定長出“牙齒”,手機卡、銀行卡辦理、使用全程加強監管。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聶立澤認為,電信運營商和銀行應該嚴格執行實名制規定,做到人卡對應。將銀行卡買賣、非法持有等行為納入刑事犯罪,提高違法成本,通過切斷渠道來杜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的發生。
“除了加強‘兩卡’監管外,還需要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客戶身份識別機制。”深圳市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負責人王征途説,相較于傳統銀行業,第三方支付的處罰依據大多屬於部門規章,建議將部門規章提高到立法層面,增強監管的權威性和震懾力。
聶立澤表示,公眾也要增強法律意識,不要貪小便宜向他人出售個人身份證、銀行卡等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將會帶來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