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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一體懲治消費合同欺詐

2018-12-06 09:41:56|來源:光明日報|編輯:張群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原價709元、“雙11”狂歡價349元,看到這個價格,有些心動的王先生在某網上商城購買了一款祛痘産品。可是細心的他發現,該款産品僅有一次網上交易記錄,價格為499元,店家從未以709元出售過該産品。自感被騙的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退款退貨並支付原價3倍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定,該網店實施了標識“不存在的原價”以及優惠價的行為,對消費者的購買選擇造成誤導,屬於“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故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孫璟鈺指出。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這要求市場主體在行為時不欺不詐,尊重他人利益,同時不損害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表示,恪守信用才能為市場主體提供一種普遍的信賴。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守誠信,採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將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也將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進而可能影響市場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

  “消費合同欺詐是合同欺詐中比較常見的類型,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消法3倍賠償的規定來懲治欺詐行為,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程嘯表示。

  孫璟鈺指出,在消費領域,欺詐的表現形式“既多且雜”:包括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等各類情形。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消費者遇到欺詐行為後,可以進行投訴,若投訴無果,可以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調解未果的,可以訴至人民法院,“法院應當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快執行,旗幟鮮明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孫璟鈺表示,為規制消費合同欺詐案件,應當形成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多位一體的治理格局,平臺經營者加強審核與準入,管理部門增強監管力度,消協提升幫助消費者維權的能力,如此才可打造以誠信為基礎的營商環境。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欺詐輕則違法,重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合同詐騙罪。程嘯表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一般來説,民事欺詐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産生的債權;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産所有權。

  程嘯認為,應該加快構建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將構成欺詐的企業甚至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黑名單”,加強信用懲戒,讓構成欺詐的經營者不能“換個馬甲”繼續損害消費者權益。

  《光明日報》( 2018年12月06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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