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為改革開放事業提供憲法保障
我國改革開放以及憲法實施的偉大成就充分表明,在黨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歷史征程上,黨的綱領、國家意志和人民意願始終保持高度的內在統一,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堅定不移推進改革開放的最重要的制度機制,是確保改革開放各項任務與措施有力、有序、有效實現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這充分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憲法確認堅持改革開放的國家根本任務。1982年憲法為當時的改革開放措施提供法律認可,如規定國營企業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允許外國投資者依照法律在我國投資。這些規定打破了觀念束縛和體制桎梏,確保了各項改革探索的合法性。1993年修憲,直接將“堅持改革開放”確立為國家根本任務。
第二,憲法確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憲法地位,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改革開放的推進、社會觀念的更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三,憲法確認與改革開放進程相適應的所有制形式。1982年憲法即規定,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88年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這些規定,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鼓勵和保障民營經濟的發展、增強投資者的安全感與市場信心,具有重要的意義與作用。
第四,憲法確認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理念和制度創新。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憲法修正案肯定了農村聯産承包責任制。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今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要“貫徹新發展理念”,從憲法上確認這一重要理論成果,有利於更加科學有效地推進改革開放。
改革開放是當代中國最鮮明的特色,是我們黨在新的歷史時期最鮮明的旗幟。在新時代,改革開放必須依憲進行。只有堅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改革開放才能長期化、規範化、制度化、有序化地不斷前行,不斷深化。
(作者:高培勇,係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