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自我監督的制度利器——聚焦《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2019-01-07 18:55:00|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題:強化自我監督的制度利器——聚焦《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新華社記者朱基釵

  1月6日,《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向社會公佈。這是黨中央以更高的要求、更嚴的標準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的重要法規,彰顯打鐵必須自身硬的決心意志。

  2017年1月,《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公佈施行。時隔兩年後,為什麼要出臺新的規則?有什麼新的亮點?

  法規位階上升為中央黨內法規

  兩年前,《規則(試行)》由中央紀委制定發佈施行。此次,《規則》是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法規位階提升為中央黨內法規。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每年在中央紀委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無不強調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先後提出要解決“誰來監督紀委”問題、“清理好門戶”、防止“燈下黑”等要求。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2017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對紀委監督執紀工作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用制度回應了“誰來監督紀委”的社會關切。近兩年來,《規則(試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強化自我監督約束、履行好職責使命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九大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作出戰略部署,也為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指明方向,新形勢新任務對紀檢監察機關履職盡責和自身建設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特別是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紀委監委的監督範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社會關注度更高了,一旦出現執紀執法者違紀違法的問題,必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嚴重影響改革成效和紀檢監察機關公信力。

  據介紹,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自2018年3月著手研究起草新規則。2018年11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規則送審稿。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黨中央在中央紀委《規則(試行)》的基礎上制定新的規則,上升為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不僅僅是提升法規位階,也不局限于內容補充完善,而是彰顯了黨中央從嚴管黨治黨、強化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黨中央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嚴管厚愛和殷切期望。

  壓實各級黨委的領導、管理和監督責任

  紀律檢查工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內容,必須堅持和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工作的統一領導。

  《規則》開宗明義強調立規目的是“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規定監督執紀工作首要原則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必須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由於是黨中央給紀檢監察工作立規明矩,與原來的試行規則相比,《規則》一個重要特點是突出了各級黨委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規則》專章規定領導體制,明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明確“黨委應當定期聽取、審議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中央紀委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重大事項、重要問題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

  同時,《規則》在監督檢查、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審理等各章中,都規定了重要事項向黨委請示報告的具體報批程式,以更好地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做實做細監督這一首要職責

  紀委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監委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紀委監委第一位的職責都是監督。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緊緊圍繞監督這個基本職責、第一職責,把監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使幹部不犯錯誤、少犯錯誤。

  為此,《規則》新增“監督檢查”一章,突出監督這一首要職責。

  《規則》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履行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結合起來;

  明確把“兩個維護”、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等,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規定黨內監督情況專題會議、信訪舉報、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等制度;

  強調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被監督對象的職責,加強對行使權力情況的日常監督,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強化紀檢監察機關內部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

  《規則》在健全內控機制、優化工作流程上著力,針對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和權力運行中風險點作出嚴格規範,體現了全程管控、從嚴把關。

  在線索處置環節,明確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確保對問題線索處置全程可控;

  在談話函詢環節,規定談話函詢之前要嚴格審批,談話內容應製作談話筆錄,必要時對談話函詢的説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在初步核實環節,規定經嚴格審批啟動初步核實程式,對具有可查性的問題線索紮實開展初核,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

  在審查調查環節,突出強調黨委(黨組)對審查調查處置工作的領導,嚴格報批程式,明確審批權限,嚴格管控措施使用,強調重要取證工作必須全程錄音錄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通過調取錄音錄影等方式,加強對審查調查全過程的監督;

  在案件審理環節,規定紀律處理或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審查調查與審理相分離,審查審理和復議復查相分離,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

  監督執紀和監察執法統一決策、一體運行

  2018年3月,國家、省、市、縣4級監察委員會全部成立,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紀檢監察機關既執紀又執法,必須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適應這種新的形勢,《規則》在指導思想中明確“全面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要求”,在領導體制中規定“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規則》具體在管轄範圍、監督檢查、線索處置、審查調查、審理、請示報告、措施使用等各個環節,建立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扣緊紀委監督執紀和監委監察執法的鏈條,體現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要求,實現執紀與執法同向發力、精準發力。

  《規則》與監察法相銜接,明確審查調查可以採取留置等措施手段以及審批權限,要求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核對檢查重要措施使用情況,防止擅自擴大範圍、延長時限。強調審查調查必須依規依紀依法,充分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

  《規則》還對有效銜接司法作出規定。比如,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明確對於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後,留置措施自動解除等。

  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自身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黨的十九大之後,紀檢監察機關不斷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實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分設、職能分離,開展“一案雙查”,嚴肅查處紀檢監察幹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規則》總結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經驗,專設監督管理一章,從多個方面作出細化規定。

  比如,在幹部準入上,規定:“嚴把政治安全關,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比如,規定“審查調查組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調查組成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比如,規定“對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受請託人應當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比如,規定“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

  比如,在安全責任制上,規定“被審查調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委”“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省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委作出檢討,並予以通報、嚴肅問責追責”……

  通過強化監督管理,從嚴從實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打造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監察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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