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地人才購房不需提供 個稅或社保證明

西安晚報2017-07-07 10:06:11

  6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我市就有關住房交易政策進行調整。昨日(7月6日),西安市房管局就這一最新限購措施出臺了具體的實施細則,經批准引進的各類人才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

  這些情形與本市戶籍居民

  家庭執行同等政策

  根據細則,具備以下情形的,視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執行相關購房政策,包括本市集體戶籍或西鹹新區戶籍居民家庭;因就學將戶籍遷出,能夠提供原戶籍登記在西安市相關證明材料的;駐陜部隊的現役軍人,能夠提供部隊團級以上單位開具證明的;入伍前戶籍屬陜西省的現役軍人,能夠提供原戶籍證明的;符合西安市軍轉安置條件的現役軍人,能夠提供市軍轉辦證明材料的。

  對符合《西安市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打造“一帶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相關條件,經批准引進的各類人才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由引進人才單位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即可辦理購房手續。

  個稅證明時間節點

  從購房前的25個月算起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時,提供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養老、醫療、工傷、失業或生育保險均可)的時間起算點,應以購房前一個月往前推24個月。

  已退休或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屆滿的,提供退休前2年的社會保險或參保年限屆滿的證明。

  2017年6月28日以前,已在房屋買賣合同網簽系統中提交合同網簽信息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原政策執行。未提交合同網簽信息,但已簽訂購房協議,且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的,持銀行轉賬憑證等資料,按原政策執行。

  各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要嚴格執行我市住房交易及限購政策,在銷售現場及經營場所公示有關政策文件,及時向購房人履行告知義務,加強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申報材料的核查。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將取消購房資格

  購房人應對提供的購房資格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報不實,産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對存在教唆、誘導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規避住房限購政策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市房管局《關於實行商品房銷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教唆、誘導或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經紀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通過偽造資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一經查實,當事人必須解除買賣合同,同時,取消購房家庭成員在我市的購房資格。

  市房産交易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灃東新城等限購區域的購房資格審查工作;長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購房資格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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