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陜西頻道報道(代紅玉):近日,西安市民董先生向國際在線陜西頻道反映,他在未被告知相關退款規定的情況下,與西安某家裝修公司簽訂了定金合同,後因家裏出現突發情況,急需用錢,所以決定放棄裝修。而在大概十天后,他與該公司協商退款時,對方告知他按照公司規定只能退還定金的30%,董先生認為在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這樣的公司規定讓他無法接受。
董先生:簽合同時未告知 只退30%的公司規定不成立
“莫名其妙的霸王條款,簽定金合同時並沒有跟我説過退款規定,合同裏面也沒有標明。”董先生説,因為當時該公司恰巧有優惠活動,所以他在7月19號與公司簽訂了一萬元的定金合同,因為從沒想過家裏會有突發情況,所以便沒有詢問有關退款的事項,該公司也沒有跟他提及過退款方面的內容。
“公司內部規定,我們也沒有辦法,扣除的70%是定金合同生效後,我們的諮詢、服務、設計等相關的費用。”面對董先生退還全款的要求,裝修公司一名店員這樣解釋。
而該解釋並不能讓董先生滿意。董先生表示,在簽定金合同前,雙方約定簽合同當天交設計圖,但當天該公司拿來的設計圖與他所住房屋戶型並不符合,雖説後來設計師前來量過房屋面積,但之後並沒有拿出新的設計圖,並且合同裏面顯示設計是不收取費用的。合同簽訂後的十幾天,該公司除了量房、打電話通知他去挑選材料外,並沒有提供其他服務,所以董先生認為70%的扣費不合理。
對此該店員表示,設計免費是建立在簽訂正式合同的基礎之上的。與店員協商無果,董先生要求與店長通話。“每個公司都有公司下達的標準,我們也是有成本的,一萬元的定金肯定不可能全退。”該公司一位姓趙的店長回應。
“其實我對他們的服務基本是滿意的,但在退款方面應該有正式的説明規定,消費者也有被提前告知的權利,扣除70%我認為不合理,因為我覺得截止目前,公司並沒有給我做什麼實質的服務。”董先生説。
律師:定金合同已簽訂 即使商家服務差消費者也無權終止協議
針對董先生的心結,國際在線陜西頻道特諮詢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薛慧芳了解有關定金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定金合同已簽訂,違約方無權要求退款。”薛律師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為董先生對裝修公司的服務基本滿意,且董先生單方面不願意繼續合作,所以作為違約方董先生無權要求退款。
薛律師強調,如果是“訂金”,只要消費者認為商家服務不滿意,隨時都可終止協議,要求商家退還錢款,因為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也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退還或不退還。
但如果是“定金”的話,只要裝飾公司不違約,即使商家服務差,消費者也無法終止協議,追回定金款。因此,消費者一定要在認真考察商家基礎上,弄清交納的預付款是“定”還是“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