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財政部獲悉,由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徵求意見稿)》今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車輛購置稅的稅率仍為10%,車輛購置稅的徵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挂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徵,稅率為10%。《徵求意見稿》採取稅制平移的方式將條例上升為法律,仍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維持了《暫行條例》的現行規定,確保稅法平穩實施。
《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徵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徵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徵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挂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另外,根據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形,《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4種確定方法:一是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是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應稅車輛的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消費稅稅款之和;三是納稅人自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産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四是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此外,與《暫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