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訴谷歌侵權案維持原判 終審獲賠5000元
編輯: 陳豪 | 時間: 2014-01-06 11:20:23 | 來源: 北京晨報 |
因作品《鹽酸情人》被谷歌中國網站的“圖書搜索”欄目提供下載,女作家王莘(筆名棉棉)將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一審被判賠償5000元後,谷歌公司提出上訴。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認定谷歌公司對他人作品進行電子化掃描的複製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故終審維持原判。據悉,此案是國內首例作家訴谷歌數字圖書侵害著作權案。
作家起訴谷歌侵權
王莘起訴稱,2009年她發現谷歌中國網站的“圖書搜索”欄目未經許可收錄了其作品《鹽酸情人》,並將該作品掃描上網、供不特定訪問者查看下載。谷歌公司將作品進行電子化掃描行為和谷翔公司向公眾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構成侵權。此外,兩被告還將該作品以片段的方式展示,破壞了作品的完整結構。
據悉,王莘最初索賠經濟損失5000元和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0元,後追加谷歌公司為被告並將索賠額增至200余萬元。由於遲遲未繳納增加部分的案件受理費將近兩萬元,故法院僅按她已繳納的部分進行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谷翔公司實施了涉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但該行為構成合理使用。谷歌公司進行電子化掃描的複製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構成侵權。王莘沒有證明兩被告共同實施了複製行為,故谷翔公司不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此外,涉案侵權行為並未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一審法院判決谷歌公司賠償王莘經濟損失5000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0元。
案件國內當屬首次
一審判決後,谷歌公司提出上訴,稱被訴電子化掃描行為發生在美國,此案應適用美國法律;該公司的複製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並不構成侵權。
市高院認為,谷歌公司涉案複製行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但考慮到人民法院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著作權法》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而谷歌公司主張其複製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被認定合理使用。但由於谷歌公司主張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谷歌公司因數字圖書搜索在美國被著作權人起訴受到知識産權界的廣泛關注。此案是國內首個作家訴谷歌數字圖書侵害著作權的案件,對此類案件在國內的審理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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