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調整上海自貿區有關行政法規 金融領域並未涉及

  近日,國務院宣佈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暫時調整的法律法規行政性文件主要針對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和擴大服務業開放兩大領域,而最受關注的金融領域並未涉及。

 

  在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方面,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擴大服務業開放方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徵信業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本次調整共涉及32項具體規定。在對外開放領域主要是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有的暫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後,自貿區存在法律的空白。因此國務院要求有關部門、上海市政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上海法制辦副處長常江近日透露,上海自貿區基本法有望今年6月出臺。

 

  工信部也在昨日發佈《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決定在試驗區內試點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部分業務外資股比可超過50%甚至不設限制,如信息服務業務中的應用商店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等兩項業務外資股比不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