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食藥管理新規定:禁止食品宣稱醫療效能

臺當局“衛福部長”邱文達(左),“食藥署長”葉明功(右)。(臺媒圖)

據台灣“東森新聞”報道,“本草綱目紀載”這句熟悉的廣告詞,以後在台灣食品廣告上可能看不到了。臺當局“食藥署”修訂認定基準,食品不得宣稱療效,包括預防、治療、改善、引用、摘錄出版品內容等涉及醫療效能的行為,都不被允許。

 

食品若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如恢復視力、治療失眠、改善過敏),或是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解肝毒、降肝脂),宣稱産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産品具中藥材之效能、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述及醫藥效能,都是涉及醫療效能。

 

“食藥署”提醒業者謹慎使用相關字眼,切勿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