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勞動部門:加班補休休不完 鬚髮加班費

據台灣媒體報道,為降低成本,不少僱主會把勞工的“加班”或“停休”改成擇日補休,但很多勞工來不及在年度內休完,以致補休假“被吃掉”。臺當局“勞動部”昨宣佈,若半年內無法休完加班的補休假,僱主須補發加班費。

 

“勞動部”研議明年推動週休二日,配套之一就是修訂“勞基法”,勞工來不及休完的加班補休假,強制要求僱主補發加班費。修正草案預計年底出爐。

 

現行“勞基法”規定,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正班以外若要勞工加班,須徵得工會同意,每天總工時最多12小時,且加班時數的前兩小時須加給至少三分之一工資,後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二。

 

有學者擔心,新制會造成僱主“常態性”要勞工補休,變相不發加班費。劉傳名説,加班仍須以加發工資為優先,須經勞工同意才能改成補休,否則違法。

 

勞工若例假或假日停休出勤,依規定僱主應加發一倍工資,但僱主也常要求以補休取代。“勞動部”原本不打算將休不完的停休補休假也比照補發工資,理由是假日就是希望勞工休息,比照後可能反害勞工沒休息、過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