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長總結“佔中”損失 稱必依法追究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4-12-17 17:16:1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資料圖:香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來源:香港中通社)
據港府網站消息,香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17日在立法會應詢時指出,持續兩個多月的“佔領行動”令香港社會付出沉重代價,對於任何做出違法行為的人士,若有足夠證據,當局必定會依法追究。
黎棟國説,社會上已出現訴求,認為必須要估算清楚整場“佔中”到底令香港蒙受多少損失,到底要市民付出了多少代價。各有關方面,尤其是始作俑者的“佔中”發起人及推動者,都必須認真地做出思考和交代。
黎棟國指,在“佔中”期間,示威者在非法佔領區及周邊範圍挪用大量公物,包括鐵馬、水馬、行人路的欄杆、垃圾箱、交通圓筒、路牌等製造路障。也有人擅自移走渠蓋、石磚,拆除道路中央的分隔欄。
有示威者在路面、石镻及天橋等位置塗鴉,在路镻自行加建木梯或欄杆,踐踏草地,在路邊花床翻土耕種;也有佔領人士損毀交通燈,拆去安全島燈箱及街燈的外殼,涉嫌非法偷電;還有人在扶手電梯的梯級塗抹混凝土,令扶手電梯不能運作。
黎棟國説,整個“佔中”至目前為止,有32輛警車遭受破壞。除了政府公物,立法會大樓也有玻璃門及外墻遭受嚴重損毀;不少公共機構及私人機構的財物被挪用或毀壞。
黎棟國表示,由於較大面積的非法佔領區(金鐘、中環及銅鑼灣)內的道路最近才開通,現階段當局還未評估為清理、恢復及維修非法佔領區的開支。
但單在中環、金鐘開通道路時,用來運載垃圾及雜物的貨車,已有約100架次。
黎棟國稱,對於被佔領人士挪用的政府公物,有關當局必定會視乎情況取回物品,並對有關違法行為依法追究。
黎棟國介紹,擅自取用政府財物有可能犯盜竊罪,根據香港《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而毀壞政府財物則涉及刑事毀壞,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63 條,一經定罪,同樣可處監禁10年。
此外,根據香港《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4(19)條有關“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镻上,以致其外觀受損,可處罰款500港幣或監禁三個月。
而根據該條例第8(b)條有關“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任何人在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以粉筆、漆油或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墻壁、欄杆或圍欄之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或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墻壁、欄杆或圍欄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附著物或附屬物,可處罰款500港幣或監禁三個月。
黎棟國重申,保安局有責任在任何時間,維持香港的公共秩序及保障公共安全。對於任何做出違法行為的人士,若有足夠證據,當局必定會依法追究。
此外,黎棟國説,他和廣大市民一樣,希望“佔中”不再重演,全港市民同心同德,求同存異,共同努力建設美好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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