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出入境注意事項與禁止攜帶的物品
編輯: 李思媛 | 時間: 2014-07-03 14:26:29 | 來源: 台灣島旅遊網 |
台灣出入境注意事項
旅客入、出境攜帶現金以新台幣6萬元、人民幣2萬元、外幣以等值美金1萬元為限,超過部分請依相關規定申報或申請核準;如果沒有申報者,將依法沒收。(海關服務電話+886-800-005055)
入境旅客接受紅外線體溫檢測,有疑似健康異常的旅客須依規定接受相關檢疫措施。
為入境通關順利,請勿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或輸出物品,並請依規定向海關申報。
入境旅客攜帶煙酒(酒5公升,煙1000支為限),以年滿20歲的旅客為限。其中酒類1公升,捲煙200支免稅,超過部分應依規定申報稅放,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依規定沒入。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凡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最高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用毒品者,最高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務必注意。
台灣停留天數: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旅客入境後,期停留期間不得逾15日。
台灣出入境禁止攜帶物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炮(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炮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産製品,未經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産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産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産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産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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