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遊服務費8月上調或違反競爭條例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4-08-12 10:53:11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較早前由業界組成的香港旅遊業議會建議修訂旅遊服務收費指引,認為由於過去數年旅行社的營運成本及工作量不斷上升,其理事會決定接納票務委員會的建議,決定修訂服務收費,徵收或上調多項服務費用。對此次費用上調,有意見認為此舉或涉“合謀定價”,有可能違反2015年生效的《競爭條例》。至近日,據《文匯報》引述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旅遊業議會將取消服務收費建議。
7月15日,旅遊業議會發出指引,指由於過去數年旅行社的營運成本及工作量不斷上升,其理事會于7月8日的會議上接納票務委員會的建議,決定修訂服務收費。建議服務收費涉及提供票務服務;代辦航空公司飛行常客鼓勵計劃的免費機票或機票升級;代辦航空公司飛行常客鼓勵計劃的漏計積分;代訂與顧客另有協議的酒店;代辦簽證;代辦緊急簽證或提供其他與護照有關的服務,例如護照續期、學生簽證/工作許可證等;預先繳付超額行李費;代為申請網上辦理登機、責任承擔書或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乘客服務等。有關收費的調整由一成多至五成不等。另外,新增的服務有預先繳付超額行李費,收費為每次300港元。該指引定於8月1日起生效。對上一次建議服務收費的調整發生於2010年。
旅遊業議會成立於1978年,當時成立的性質是旅行代理商行業商會。1985年制訂的《旅行代理商條例》訂明,所有出境旅行代理商必須領取牌照。同年,註冊處成立,負責按《旅行代理商條例》處理旅行代理商的發牌及規管事宜(註冊處後來成為特區政府旅遊事務署的一部分)。而1988年的《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訂明,所有出境旅行代理商申領牌照,必須先成為旅遊業議會的會員,才會獲由註冊處發出的牌照。自此以後,旅行代理商行業出現自我規管的元素。另外,2002年生效的《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訂明,所有向外地和內地旅客提供旅遊服務的入境旅行社必須領牌,而獲得牌照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成為旅遊業議會的會員。這令旅遊業議會在業界有更全面的代表性。
而旅遊業議會的票務委員會是由業界委員組成。觀察員可獲邀于固定期限列席或臨時列席委員會會議,但是不可以在會議上投票。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處理有關票務代理商運作事宜;與航空公司、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聯繫,商討票務運作事宜。
就建議服務收費的調整,《香港經濟日報》報道指或涉“合謀定價”,有可能違反2015年生效的《競爭條例》。
2012年6月,立法會通過《競爭條例》,旨在禁止和阻遏各行業的業務實體作出其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反競爭行為。該條例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為,包括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和合併守則。而第一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之間訂立或執行其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決定或經協調做法。當中典型例子之一是“合謀定價”。
現時競爭事務委員會(一個根據《競爭條例》而成立的獨立法定團體,其委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正制訂指引,讓持份者可以了解該委員會如何執行條例、考慮有關申請的過程、處理投訴及進行調查的程式。根據競爭事務委員會公共事務及機構事務行政總監陳佩珠向媒體表示,期望有關指引的細節可於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待競爭事務委員會等的準備工作完成後,《競爭條例》才會全面生效。
較早前旅遊業議會主席胡兆英接受香港《經濟日報》採訪時表示,該會已就其發出修訂建議服務收費指引的做法尋求法律意見,如果證實抵觸《競爭條例》,會考慮申請豁免或撤銷。
消費者委員會的代表出席電視節目《時事全方位》時表示,發出修訂建議服務收費指引的做法明顯違返《競爭條例》。
據《文匯報》引述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8月4日旅遊業議會代表與競爭事務委員會代表開會,後者表示建議服務收費違反《競爭條例》。旅遊業議會將會取消建議服務收費建議,屆時有關收費會由旅行社自行定價。就此,有意見憂慮建議服務收費實行多時,如果改變做法,可能市場帶來混亂。
由於《競爭條例》的指引仍在制訂過程中,《競爭條例》尚未全面生效,旅遊業議會的做法是否違法仍未能確定。但是此次事件提醒了各個可能存在“合謀定價”的行業,應儘早檢視其慣常營運方法,並尋求法律意見,如果發現可能違返《競爭條例》的情況,應儘早作出調整,以免《競爭條例》全面生效後被檢控。陳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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