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居民下周起能申請台灣自由行
編輯: 李思媛 | 時間: 2014-08-15 11:01:31 | 來源: 山西晚報 |
8月18日正式啟動;非太原市戶籍的暫住人員,符合條件也可申請赴臺個人遊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臺之日起不得超過15天
8月14日,省公安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傳來消息:8月18日起,太原將正式啟動開放大陸居民赴台灣個人旅遊試點城市工作。有出行打算的居民,可向太原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台灣個人旅遊的居民審批簽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證》)和6個月一次有效的出入境有效個人遊簽注。非太原市戶籍的暫住人員(省內或省外居民),只要符合異地辦證條件的,也可在太原市進行申請。
居民赴台灣旅遊申請10個工作日內辦妥
太原居民申辦《大陸證》及6個月一次有效的個人旅遊類簽注(G字頭簽注)時,需要提交《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如申請人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提交單位同意出境的意見。申請人在辦理了《大陸證》及個人旅遊類簽注後,還需通過有赴臺旅遊組團資質的旅行社、台灣接待旅行社向臺方出入境管理部門轉遞、代辦臺方的“入臺許可”後,方可成行。
居民個人赴台灣旅遊申請,手續符合法定程式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大陸證》及個人旅遊類簽注。按照規定,收費標準為50元人民幣(《大陸證》收費30元,個人旅遊類簽注收費20元)。如有加注內容(如姓名繁體字加注等),每項次收費20元。
非太原市戶籍暫住人員符合4個條件也可申請
非太原市戶籍的暫住人員,只要符合異地辦證條件的,也可在太原市申請赴臺個人遊。
具體條件有4條:太原市戶籍人員的非太原市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非太原市戶籍的就業和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且在太原市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在太原市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要換發、補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同類(專指個人遊)簽注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20周歲以上的遊客必須提供財力證明
“根據相關規定,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臺之日起不超過15天。”發佈會現場,省旅遊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申請人持《大陸證》及個人遊簽注,即可通過試點城市指定的赴臺旅遊組團旅行社、台灣接待旅行社向臺方出入境管理部門轉遞、代辦臺方的“入臺許可”。大陸和臺方旅行社之間可相互確認臺方主管機關出入境手續的辦理進度,申請人也可通過臺方主管機關查詢辦理相關手續的進度情況。
辦理相關手續時,20周歲以上的遊客必須提供財力證明(以下三選一即可):提供本人銀行信用卡金卡、白金卡、無限卡原件,卡上顯示GOLD、PLATINUM、INFINITE等標誌;就職公司開具的年薪人民幣12.5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本人人民幣5萬元以上銀行存款證明(申請入臺許可證之前的一個月內開具)。滿18—20歲可自行前往,但需父母同意書,及與父母關係的證明文件(出生證及戶口簿);不滿18歲須父母或其中一方陪同才能前往,需提供與父母關係證明文件(出生證及戶口簿)。此外,赴臺個人遊的大陸游客還需投保200萬元新台幣以上旅遊平安險,保險額度應符合個人遊的天數。
需要強調的是,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臺之日起不超過15天。同時,申請人向臺方提出的赴臺事由應與《大陸證》簽注事由相符。如不符,申請人需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登出原簽注,並重新簽發相應事由的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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