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非國與國 不適用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張顯耀被調查局扣上「共諜」罪名後,又遭認定觸犯外患罪的「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法界批評調查局此舉,無異率先定調「兩國論」,宣示我國與大陸是「國與國」關係,極其荒謬。

 

法界人士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意旨,我國與大陸屬「特別關係」,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國與國間的公法關係,而刑法外患罪的「違背對外事務委任」,是規範與外國政府,當然不適用於兩岸政府間。

 

而調查局先對張顯耀嚴加批判,認定他為共諜,隨後又將刑法外患罪章的所有刑罰,加諸於張的身上,法界人士相當不以為然,也勸調查局人員多翻翻法條,看看法院判決實務。

 

法界表示,據近年幾件共諜案司法判決結果,舉凡現任軍職人員,被中共吸收,為「敵」從事情報蒐集者,均遭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重判。但張顯耀是陸委會副主委,其所職掌的內容又以兩岸事務談判為主,他的工作內容是否涉及國防機密恐有爭議。

 

也因此,依法論法,如果張顯耀泄漏的文件數據中,確有牽涉軍事機密者,才可論處刑法外患罪之泄漏國防秘密罪;但若這些資料,屬總統或行政院、陸委會所核定的機密文件,而非國防機密,則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兩罪罪刑均屬7年以下。

 

此外,如果張已成「共諜」,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我國人民為大陸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數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可處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並科1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