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人大涉香港特首普選決定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就香港政改答記者提問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決定是基於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憲制責任,本著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的重要時刻作出的一項重大決定,是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決定,是一個莊嚴、審慎的決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新修改的法律和有關決定回答記者提問。

 

為了使外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如何作出決定的,以及決定作出了哪些規定,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李飛介紹了一些情況。

 

李飛説,7月1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正式啟動了修改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法律程式。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8月21-22日,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深圳舉辦了三場座談會聽取意見,香港各界564人參加座談會,座談會上反映的意見,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見,都如實地向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做了彙報。

 

常委會會議期間,安排了三次分組會議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出席會議的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都發表了意見。在認真審議、反復權衡、全面考量的基礎上,常委會全體會議鄭重地高票通過了這個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闡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的觀點和立 場,第二個部分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産生的辦法時:(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 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産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産生辦法而規定。(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 産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 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産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李飛説,上述規定是嚴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的:

 

第一,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鬚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中新網8月3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