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與員工相差百倍 旱澇保收成官員"養老院"-透視金融行業薪酬亂象
編輯: 許子晨 | 時間: 2014-09-01 11:12:19 | 來源: 新華網 |
(新華視點)高管與員工相差百倍 旱澇保收成官員“養老院”——透視金融行業薪酬亂象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審議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有分析認為,作為國有金融機構改革的重點領域,觸動利益最大的群體之一是金融業央企負責人。
“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被視為最賺錢的壟斷金融機構收入“鴻溝”巨大,“高管幹一天,櫃員幹仨月”;薪酬標高,旱澇保收,赴國有金融機構任職甚至淪為個別官員的“養老歸宿”。
“高管幹一天,櫃員幹仨月”
從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年報來看,一段時期以來,“一把手”固定薪酬普遍超過百萬,部分高管已突破500萬元。
僅在2013年,A股16家上市銀行共為管理層發放了4.8億元薪酬。工農中建交五大行年報均公佈了高管的固定部分薪酬,其董事長平均為103.73萬元;其中,兩家已發佈年報補充公告顯示,工行董事長姜建清去年最終薪酬核定為199.56萬元,2013年5月底才出任中國銀行董事長的田國立8個月拿了135.82萬元;保險高管同樣不低,中國人壽總裁2012年最終薪酬160.42萬元,中國太保董事長高國富2013年報酬稅後總額為190.2萬元;而2012年和2013年年報中,中國銀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偉堅取酬596萬元、574萬元,連年問鼎國有上市銀行,加上績效年薪後更是達到了850萬元。
“除了工資獎金,不少銀行還普遍設有行長特別津貼,報銷買卡等‘職務消費’不輸薪酬收入。”一家銀行支行會計部負責人説。國資控股的光大銀行在審計中,曾被查出用虛假發票報賬5682.86萬元,套取現金大部分用於發放獎金等“隱性福利”。僅其廣州分行就使用5000多張假發票,套取3000多萬元。
記者調查發現,高管與基層職工間的利潤分配標準不健全。一些地方的小銀行問責時“重一線輕高管”,發錢時卻對管理層“更敢發大錢”,高管與基層職工收入懸殊。
以中行信貸風險總監一職為例,2013年平均日賺1.57萬元,加上績效部分則日進2.3萬元。記者在長三角地區的調查發現,部分銀行的派遣制“編外”櫃員年收入僅5萬至6萬元,“高管幹一天,櫃員幹仨月”,高管薪酬超過基層員工約百倍。
業內人士表示,由於普遍按級別確定收入系數乃至增速,各類金融機構內部收入“鴻溝”日漸拉大。
任職靠任命,“官大”就能拿高薪
2013年,A股上市公司中最終年薪超過500萬元的公司高管有53位,金融類機構佔近半壁江山。
不少金融業內人士反映,與接受股東監督的上市大行相比,一些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待遇情況更隱蔽,大量未上市的地方“國字頭”控股銀行薪酬披露還“猶抱琵琶半遮面”。從財政、審計等監管部門發佈的整改情況看,以報銷名義發放職工補貼、按崗位確定“固化”薪酬增幅等做法,存在於多家地方城商行、農商行。
一方面是高薪酬、低風險,而另一方面,赴銀行任職卻往往僅靠“一紙任命”就能獲取動輒超百萬的年薪。
據中央第四巡視組通報,吉林省有多位副省級領導幹部違規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其中受賄1919萬元已被判無期徒刑的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退休後便選擇任吉林銀行董事長“發揮餘熱”。青海銀行、浙商銀行、齊魯銀行等一批地方國資持股銀行高管,也調任自政府官員,部分官員“跨業”前並無企業經營經歷。
“有一批銀行高管不是靠市場化選拔、行內層層培育,而是官員這邊剛卸任退休,那邊就去下屬企業接任,還保留行政級別待遇。政府任命去一個好地方拿高薪,難道就能培養出銀行家嗎?”上海金融學院副校長賀瑛教授説。
“銀行薪酬高不高應由市場決定,但部分機構薪酬機制沒有與工作責任掛鉤,高管任免與問責沒有市場化,靠‘官大’就拿到高薪。”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指出,國企薪酬機制不能助長不勞而獲。
高薪旱澇保收,改革需去“行政化”
對金融業高管來説,薪酬高的同時還能旱澇保收。例如,成都銀行年報顯示,其行長、副行長等管理層平均薪酬多年上百萬元,水準頻頻趕超五大行。然而,2012年其凈利潤增速從48%縮水至5.74%,同比放緩近九成,成為業績最差的排隊上市銀行。
財政部也曾通報,鄭州、呼和浩特等地城商行薪酬管理違反規定,高管薪酬逆勢大漲,限薪令執行不到位。
國資委、銀監會近年已多次要求,國有企業薪酬改革應與績效掛鉤,商業銀行的薪酬機制也需與治理要求相統一。“但現實中,不少國企高管多數時候都旱澇保收。”某銀行上海分行去年因壞賬核銷,利潤從50億元驟降至2億元,降幅超過九成,高管薪酬卻未受影響。
專家建議,從國有金融機構改革的需要來看,規範任職、薪酬機制可以走市場化的“雙軌制”之路。
截至上年末,僅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總資産已達62.66萬億元。賀瑛認為,國企高管的任免、産生要逐步市場化,薪酬應和高管的産生方式掛鉤;如果靠任命當高管,應明確限薪;如果是市場化選聘,薪酬與問責要與市場水準看齊,與業績關聯,對股東負責,要根除“自己定標準、自己拿高薪”現象。
《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已要求,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銀行有權視任職期間過失,向高管追回績效薪酬。“金融危機後,發達國家銀行高管普遍採取薪酬延期支付,動輒因貸款損失被追索薪酬。但至今為止,國內還沒有一名國有金融高管因壞賬、違規放貸,被追索或止付薪酬。”孫立堅説。
業內人士建議,還要剎住官員赴金融機構任職之風。我國首家民資控股的城商行、台州銀行董事長陳小軍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有所為有所不為。通過市場化的激勵與競爭,才能培育出真正的本土銀行家。(新華網上海8月31日電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王濤 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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