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將家暴列入公罪 受害者可獲援助和保護

澳門立法會13日表決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將家暴行為列入公罪,施暴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家暴受害者則將獲得行政和司法的援助和保護。

 

家暴問題一直備受澳門社會各界的關注。為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護家暴行為的受害者,澳門特區政府早在2011年9月就推出了有關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公開諮詢,並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相關法案。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性,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等不法行為屬於“家暴行為”。而家庭成員是指行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行為人本人或配偶的養父母或養子女、與行為人具有監護關係的人、與行為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基於年齡、疾病、懷孕、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與行為人同住且受其照顧或保護的能力低弱的人。

 

該法律除了規定家暴行為將以公罪的方式處罰外,還從行政及司法兩個層面,訂定了對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措施。

 

在行政層面,政府相關部門可協助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暫時安置的場所,以便脫離施暴者的控制;倘若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可獲得經濟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經濟上對施暴者的依賴。有關保護及援助措施如有需要可延伸至與受害人同住的其它家庭成員,例如未成年子女。

 

在司法層面,施暴者因實施涉及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而成為嫌犯後,法官除了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命令採用強制措施外,還可命令採用緊急強制措施,以保護受害人不再受到家暴的傷害,例如命令施暴者遷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或騷擾受害人等。

 

該法律將於生效三年後根據實施情況進行檢討。(中新社澳門1月13日電 (記者 王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