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正式實施 微信、微博造謠最高獲刑七年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5-10-29 10:32:42 | 來源: 新華網 |
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傳播虛假消息,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將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
即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了規定: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針對散佈謠言等行為,在2006年3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有明確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虛假信息屢見不鮮的情況下,2013年9月,兩高公佈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天津市律師協會律師黃蕊表示,由於網絡已經成為被廣泛應用的信息傳播介質,法律條文能有效地規範人們的行為,並在司法解釋中説明具體量化的入罪標準。將刑罰設置在三至七年,也體現了刑法量刑的罪行均衡原則,做到罰當其罪。也是向人們實時地敲響法律的警鐘,不可放任自己的行為。
“這一規定將有利於凈化網絡空間,對惡意造謠者形成威懾,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運營經理尹雪賡説,在以往因謠言獲刑的判例中,使用的大多是“非法經營罪”“擾亂公共秩序罪”等罪名,並沒有特別針對網絡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法條,此次調整,一方面讓相關判決更有依據,另一方面也可減少判決上的爭議。
同時,尹雪賡提醒網民,在遇到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敏感信息時,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或媒體的官方微博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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