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萬億養老金“整裝待發”進入投資運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近日透露,人社部將於2016年啟動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工作。這意味著,將有約兩萬億元養老金“整裝待發”進入投資運營。

 

正研究制定資金歸集和劃撥辦法

 

人社部發佈的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顯示,2009年至2014年,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為2.2%、2.0%、2.5%、2.6%、2.4%、2.9%,低於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

 

相比之下,用於戰略儲備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於允許市場化運營,自2000年成立至2013年底,基金累計投資收益4187.38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8.13%,遠超過同期2.46%的年均通貨膨脹率。

 

李忠説,按照目前的管理體制,養老保險基金分佈在省、市、縣三級,將分佈在各地的結余資金,特別是分佈在市縣的結余資金逐級歸集到省一級,是開展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重要前提。

 

“現在我部正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委託投資資金歸集和劃撥辦法,規範資金在委託地方和受託機構之間劃入和劃出的流程,明確委託地方和受託機構協議簽署的有關要求。”李忠説,“各地結余資金將按照統一流程進行歸集和劃撥。我們將抓緊開展工作,按照2016年啟動實施的目標,儘快出臺辦法,確保地方委託投資資金及時到位。”

 

同時,人社部正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在加強養老保險頂層設計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目前已經開展相關基金模擬運行測算,並已形成方案初稿,擬在進一步論證後適時上報國務院。

 

李忠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目前廣東和山東已經啟動養老金投資運營先期試點工作,而且形成了比較好的流程和規範,為其他省份的跟進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投資運營需合理進行資産配置

 

截至2014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18萬億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0.38萬億元,合計約3.5萬億元。但這些資金要有一部分用於當期的待遇支付或支付準備,不可能全部投資。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預計,扣除預留支付資金外,全國可以納入投資運營範圍的資金總計約兩萬億元。“但也不是馬上就能匯集起來,從地方逐級歸集起來需要有個時間過程。”這位負責人説。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30%。

 

“這個30%規定的是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股市的上限比例,重點仍是合理控制投資風險。”李忠強調,管理辦法要求合理進行資産配置,明確只能在境內投資,同時嚴格控制投資産品的種類,主要是投資一些比較成熟的品種。

 

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白重恩指出,養老金市場化運營並不是去“炒股”,而是通過多元化的資産配置,抗擊通脹保值增值,通過委託專業機構並輔以專業化監管來保障資金安全。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説,從企業年金十年投資情況看,配置股票類産品的比例從未達到政策允許的30%的上限,風險得到較好的控制。

 

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等專家提出,養老金運營可以和國家經濟發展目標結合,投入保障房、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等具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領域。

 

多項措施保障基金安全

 

“養老基金是保障基金,不是理財基金,更不是風投基金,對結余資金進行一定的增值保值是必要的,但無論投資什麼一定要堅持安全第一。”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説。

 

李忠表示,養老保險基金是群眾的養命錢,在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時,最主要的考慮就是保證基金的絕對安全,不能讓老百姓的養命錢出現重大風險。

 

為了保障基金安全,管理辦法明確,投資機構和受託機構分別按管理費的20%和年度投資收益的1%來建立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

 

此外,管理辦法特別注重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各地養老金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必須要向人社部、財政部報告。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也要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養老金投資運營的情況。

 

管理辦法還提出,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産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産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理財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管理辦法明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機構也將按照各自職責發揮監管作用,對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李忠説,“通過這樣一系列措施,我們相信能夠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在安全的軌道上運行。”(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 記者 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