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電商哪些新規不能碰?消費者投訴有法可依

人民財經從工商總局獲悉,《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天就是網購族的“雙十一”,如果在此次促銷中,消費者發現任何與新規不符的內容,都可向平臺和網絡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進行投訴。那麼,究竟有哪些新規定是需要賣家和買家注意的呢?人民財經特此梳理。

 

新規一:商家不得採用格式條款增加限退條件

 

《規定》要求,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如違反規定,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新規二:經營者不得虛假宣傳成交量,不得刪除不利評論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依據可以查驗的統計結果,公佈網絡集中促銷的成交量、成交額,不得對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

 

據悉,《規定》中談到的“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是指,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關於其銷售商品的銷量、經營者店舖評分、信用積分、商品好評度評分、刪除不利評論等有助於其産生商業利益、妨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違反規定,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新規三:不得限制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

 

《規定》要求,不得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如違反規定,則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   

 

新規四: 附贈商品也提供“三包”服務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銷售、附贈的商品應當符合《産品品質法》的規定,不得銷售、附贈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品質。

 

網絡集中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品質法》的規定提供“三包”服務。

 

如違反規定,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除以上新規外,人民財經還了解到,9日工商總局發佈了《工商總局關於加強網絡市場監管的意見》,內容包括各地工商部門需繼續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及時發佈消費提示、警示,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網購消費投訴糾紛處理。依法查處利用互聯網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詆毀他人商業信譽和産品聲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和非法直銷等違法行為。(人民網電 邢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