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制度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海上原油運輸、近海採油平臺及油港數量的急劇增加,以及原油泄漏等事故頻發,海洋環境日益脆弱,海洋污染日趨加劇。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報告,每年通過各種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産品,約佔全世界石油總産量的0.5%,每年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達200萬噸~1000萬噸。近年來,我國海上各種溢油事故也時有發生,海洋污染所造成的生態問題,敲響了海洋生態保護的警鐘。

 

海洋環境保護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單行法律,其實施以來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臺,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仍是空白。當前,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已是迫在眉睫,“十三五”期間,應將創新制度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日程,儘快制定出臺海洋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的實施細則,下大力氣建設和完善政府、公司及第三方主體在環保事業,尤其是在重大污染事件中的良性有效互動的法律保障制度。

 

同時,確立“治海先治陸”的理念,建立陸源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河流、海灣和近岸海域環境容量研究的基礎上,加強對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排污總量實施方案;加強對企業分類排污的研究,制定不同種類企業的排污實施計劃和排污收費標準,加大企業的環境成本,促使重污染企業關、停、並、轉,徹底根治污染源;加強對政策指導的研究,鼓勵企業綠色生産,引導企業把追求環境效益擺上重要位置,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共贏。指導企業實行清潔生産,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水排放。

 

運用現代化監測手段和技術,加大對海洋環境的監管力度,加強沿海相關省市的聯繫與協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區域性污染統籌防治機制,積極推動區域性影響海洋生態與環境的産業整合。對沿海城市來説,要下大力調整沿海地區、園區不合理的産業佈局,加強對石油化工企業傳統工業技術的科技改造,積極發展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型材料和機電一體化等高新技術産業。

 

目前,海洋環境實施物理化學方法進行生態環境重建幾乎不可能實現,生物修復海洋環境是唯一的途徑。因此,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的資金投入,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利用生物技術改進海洋生態環境。海洋部門要根據海流、污染情況及沿岸的工農業發展狀況來確定海域能夠接納的污染物限度。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污染物入海總量和達標排放雙控制度,根據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納量來分配各個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實加強監管,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採用生物處理的方法進行污染物處理,待達到排放標準後才准許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