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或最高罰款100萬元
編輯: 關春英 | 時間: 2015-12-29 10:51:54 | 來源: 北京晨報 |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白陽)打著“維修性拆除”“原址重建”名義違規拆除文物建築的亂象,今後有望得到遏制。28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明確,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據介紹,我國現行法律將不可移動文物區分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兩大類。前者數量較少,保護管理較好;後者佔到總量的85%,但缺乏明確的保護管理制度,成為文物破壞、損毀的重災區。
送審稿規定,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遷移、拆除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當進行考古發掘。凡是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遷移、拆除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進行考古發掘,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行為,且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送審稿還規定,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之外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不得建設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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