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救助相關文件公佈 7億救助金8類人群可領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5-12-08 10:32:12 | 來源: 京華時報 |
今後,一些因案件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將可獲得國家司法救助。昨天,中央政法委正式對外公佈《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8類可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據介紹,《意見》于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並在全國司法政法機關逐步推進,目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數據顯示,2014年、2015年,中央財政每年下撥7億元。2014年,共救助80042人。
□重點
1哪些人可申請司法救助?
案件導致生活困難無法獲得訴訟賠償
根據《意見》規定,申請國家司法救助,首先要符合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當事人因案件原因導致生活困難;其二,是當事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而且這兩個前提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但並非所有滿足這兩個前提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獲得司法救助。《意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8類可以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人群。概括來講,救助對象分別包括受到犯罪侵害導致死亡、重傷、嚴重殘疾、急需醫療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人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部分生活困難的涉法涉訴信訪人。
此外,《意見》同時明確了不予救助的7種情形,只要具有這7種情形之一者,就不能獲得國家司法救助。
7種情形不予救助
1.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
3.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
4.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5.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6.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7.社會組織、法人。
>>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稱,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空缺,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一般只能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犯罪人來進行賠償。然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大量存在,從而致使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難以得到實際賠償,導致其因此陷入生活困境,有的人甚至因此實施一些不理智的行為或者久訪不息,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意見》為這個問題的有效解決,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2當事人能領多少救助金?
不超過36個月工資不超過法院判決數
根據《意見》規定,支付救助金是國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不過,除了錢之外,《意見》還規定了對被救濟人的思想疏導、法律援助、訴訟救濟和社會救助等“配套措施”,並特意強調了要對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的被害人實施心理治療、對行動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幫助。
單就救助金而言,《意見》規定,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作出細化規定。具體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額,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等。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
總之,無論什麼情況,救助金額都不得超過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意見》規定,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進行一次性救助。
>>解讀
王敏遠表示,《意見》規定了司法救助具有補充性原則、有限性原則和救急不救貧原則。補充性原則,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無法獲得犯罪人及時賠償,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社會保險、單位救濟等情況下,才可得到司法救助。有限性原則,是指司法救助是國家對被害人的一種援助,具有國家福利性質,而不是賠償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損失。所謂救急不救貧原則,是指對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決其燃眉之急,只能解決其緊迫的生活困難、醫療需求。
3申請司法救助分幾步走?
司法機關主動告知審批10日內要完成
《意見》規定了司法救助金髮放的4個程式,分別為告知、申請、審批和發放。
首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具有提醒當事人的義務。這些單位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時,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申請時,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直接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一般是需要採取書面形式的,除非確有困難,才能採取口頭申請。此外,還需要提供本人真實身份、實際損害後果、生活困難、是否獲得其他賠償等相關證明材料。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無論其戶籍是在本地或外地,原則上都由案件管轄地負責救助。
司法救助金的審批權在於辦案機關。在收到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後,辦案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
對於審批同意的司法救助,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在收到撥付款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計劃表示,《意見》提出的救助程式明確細緻,便於各地實施。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是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的責任主體,負有有效實施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職責。《意見》提出建立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機制則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特別是要求各地成立由黨委政法委牽頭,財政和政法各單位等共同參加的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體現了黨的有力領導,有助於推動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實施。
□延伸
有助破解案件“馬拉松”
司法實踐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權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得不到有效賠償,案件陷入“馬拉松”,一些受害人走上信訪道路。而各地政法機關在探索對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訴信訪救助時,由於政出多門、工作不規範、救助資金缺乏保障等原因,始終沒有形成統一完備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因此,六部委印發《意見》。
“經過兩年來的努力,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今年以來涉法涉訴信訪形勢總體向好、進京訪同比下降7.8%的一個重要因素。”中央政法委政法隊伍建設指導室主任許爾鋒説。
中央財政每年撥7億元
數據顯示,2014年,各地實際使用司法救助資金16.6億元,救助了80042名當事人。2014年、2015年,中央財政每年下撥7億元的國家司法救助資金,撬動地方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級財政2014年安排救助資金17.7億元,2015年安排資金22.4億元,年增長達到26.5%。所有省級財政、95%的市級財政、93.4%的縣級財政,把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納入了財政預算。有19個省(區、市)實現了省市縣三級財政預算全覆蓋。
還需完善救助銜接機制
許爾鋒介紹,儘管這項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但運行初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救助標準還不一致,個別市縣還沒有列入財政預算;一些地方集中審批使得審批過程較長,與制度的規定不符;還有的地方因為資金轉移支付等問題,資金髮放不到位等等。
許爾鋒表示,下一步,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完善國家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訴訟費減免、社會救助等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各項救助政策的集合效應,共同兜住社會保障底線。同時,加大對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導力度,切實解決部分地方資金缺口較大的問題,努力做到“應救盡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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