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呼籲:“20歲”的《勞動法》,該修改了
編輯: 許子晨 | 時間: 2015-03-04 10:40:29 | 來源: 工人日報 |
“新形勢下的勞動關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勞動法》該修改了!”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剛剛開幕,記者就聽到了工會界委員的這一呼聲。多位委員表示,隨著勞動關係面臨的形勢發生深刻變化,《勞動法》已不能滿足有效調整和規範當前勞動關係的需要,應該修改。
施行于1995年1月1日的《勞動法》,曾被譽為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對該法的一個普遍評價是:施行20年來,它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協調勞動關係、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不過,20年來,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發生了深刻變化,勞動關係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也相繼出臺。而作為勞動領域基本法律的《勞動法》,卻從未修訂過。
“施行已20年的《勞動法》,該修改了。”成為工會界委員關注的熱點。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總工會原副主席徐振寰和全國總工會基層組織建設部原部長郭穩才委員,聯名提出關於修改《勞動法》的建議。該提案列舉了《勞動法》在調整和規範當前勞動關係方面存在的一些空白和缺陷,如部分原則性條款可操作性不強,有的條款規定的執法主體已經變更,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無法調整或者難以有效調整的情形等。
對此,四川省總工會副主席羅茂鄉委員表示認同:“《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限于嚴格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隨著勞動關係主體日益多元化,既表現為用人單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也表現為‘靈活用工人員’、‘非正規就業’的大量出現。《勞動法》已經不適應當前勞動關係的實際了。”
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施傑委員,則從實踐操作的角度列舉《勞動法》的“不適應”:有的用人單位採取固定工資和靈活工資的分配方式,勞動者在享受各種加班工資時,用人單位只按固定工資部分作為計算基數,這樣很容易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勞動法學界曾列舉過《勞動法》的幾大缺陷:賦予地方過大的權力,導致勞動法適用中的省級衝突;沒有對集體合同制度給予足夠的重視;勞動爭議處理環節過多造成訟累;沒有對企業兼併收購過程中的勞動關係變化給予規定;沒有考慮行業特點和中小企業特殊性等。
“當前我國亟待尋求勞資關係的新的平衡,並納入法治軌道;經濟改革市場化取向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勞動關係也需與時俱進地步入規範、穩定發展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曾在紀念《勞動法》頒布20週年座談會上表示,勞動關係面臨的形勢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對新時期勞動關係的治理也需要與時俱進地做出具體反應,“要讓《勞動法》更好地適應時代變化”。(記者陳曉燕 沈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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