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規定憲法宣誓制度
編輯: 許子晨 | 時間: 2015-06-25 11:36:54 | 來源: 法制日報 |
原標題:我國擬立法規定憲法宣誓制度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今天下午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韓曉武所作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説明。説明指出,草案規定了關於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暫不將全部公務員納入。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採取的一種制度。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定的有177個。一些國家還單獨立法對公職人員宣誓制度作出規定。
我國憲法、法律雖然尚未對宣誓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但近年來一些地方、單位已經開始組織公職人員進行就職宣誓活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對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説明指出,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僅應該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應該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納入進來。“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是依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將這部分公務員納入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較為適宜,也符合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精神。
同時,對是否將全部公務員都納入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問題也進行了認真研究。按照現行公務員法的適用範圍,公務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機關的工作人員。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性質、承擔任務特別是履行職責等方面有顯著差別,全部納入或者部分納入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都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暫不將全部公務員納入為宜。(本報北京6月24日訊 記者 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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