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法學家就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建言獻策

在25日舉行的第12期“中國法學創新講壇”上,張文顯、王利明、崔建遠、王軼等法學專家以“中國民法典編纂的若干重大問題”為主題,圍繞民法典編纂的時代特徵、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等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拉開了我國第5次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大幕。此前,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始終未能完成。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表示,為什麼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麼樣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的各種學理問題、制度設計問題、路徑與方法問題等,是法學界必須認真思考和科學回答的基本問題和重大問題。“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強調在基本問題和重大問題上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張文顯説。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認為,民法典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和法治現代化水準的重要標誌,也是法律文化高度發展的具體體現。

 

王利明主張,民法典要從多方面體現時代精神:第一,民法典需反映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快速性、廣泛性的特徵,對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保護做出特殊規定。第二,民法典需反映信息社會和大數據時代信息溝通成本降低、交易方式深刻改變的特點,在日新月異的技術發展環境下實現對私權主體的周延保護。第三,民法典需反映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民事主體權利受侵害風險增加的特點,有效保護無形財産權。第四,民法典需反映經濟全球化時代商事規則全球一體化、法律淵源多樣化的趨勢,盡可能與國際接軌。第五,民法典需反映資源環境逐漸惡化的社會特點,重新審視財産權制度,在保護民事財産權利的同時,為不動産的權利人設置必要的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第六,民法典需反映風險社會的特點,通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制度發揮民法的事前預防功能,防止損害發生,避免損害擴大。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認為,我國民法典中應當明確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以解決司法實踐中法律規則缺位和法律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可能産生顯失公正結果的問題。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不是平等的位階關係,而有適用位階的差異。因此,民法典不僅應當規定基本原則,而且應當闡明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係和適用順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表示,可以從學術和政治兩個角度理解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關係。

 

此次講壇由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清華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共同承辦。(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 徐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