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民航飛行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25日在福州簽署了《海峽兩岸民航飛行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民航飛行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為保障海峽兩岸民用航空飛行安全與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發展,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民航飛行安全與適航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合作原則與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保障飛行安全與平等互惠原則,在專業務實的基礎上,加強飛行安全與適航業務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建立兩岸飛行安全與適航監管機制,增進兩岸民用航空發展。

 

二、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開展海峽兩岸民用航空飛行安全與適航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一)規範領域

 

參照航空慣例加強合作,建立兩岸飛行標準與適航業務交流合作平臺,積極推動飛行標準與適航管理合作。

 

(二)監管機制

 

建立兩岸飛行標準與適航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飛行標準與適航有效監管。

 

(三)證照管理

 

就兩岸航空機構、航空産品及航空人員等證照管理有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四)專業認可

 

就飛行標準與適航有關專業認可事項,作出具體安排。

 

(五)信息交換與通報

 

加強上述合作領域相關信息交換與通報。

 

(六)其它合作事項

 

三、合作形式

 

雙方同意就前述交流與合作領域採取如下措施:

 

(一)成立專業工作小組,共同商定具體實施計劃,並可根據需要形成相關領域的合作文件。

 

(二)以技術合作、專家會議、信息交流、人員互訪及業務培訓等方式,開展兩岸飛行標準與適航的交流與合作。

 

(三)指定專業工作小組聯絡人負責相關領域業務的日常聯絡及工作方案的實施。

 

四、相互協助

 

雙方同意對執行本協議的相關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五、通報事項

 

雙方同意建立聯繫與通報機制,及時通報意外事件信息,相互提供一切及時和必要的協助,共同保障航空運輸及旅客人身財産安全。

 

六、緊急事件處理

 

雙方同意建立意外突發事件協調處理機制,及時通報,快速核查,緊急磋商,並相互提供協助。

 

七、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八、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于請求提出後30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有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八月二十五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德銘 董事長 林中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