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事故房屋處置協議簽訂後責任劃分方案確定
|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5-09-22 11:01:07 | 來源: 新華網 |
記者22日從天津濱海新區政府獲悉,天津港“8·12”爆炸事故中,隨著嚴重受損小區房屋評估價格公佈,房屋受損業主在簽訂處置協議後的責任劃分方案也已確定。
根據天津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方案,天津港爆炸事故中的受損居民區有收購、修繕、退房三種處置方案。已入住業主可以選擇簽訂《修繕賠償協議》,也可選擇簽訂《收購協議》;已售未入住業主可選擇簽訂《退房協議》或《繼續履行合同協議》。
業主如對房屋評價結果無異議,選擇修繕賠償的業主,初定自9月25日起,開始簽訂正式修繕賠償協議;選擇收購賠償的業主,初定自10月1日起,開始簽訂正式房屋收購協議。
選擇修繕賠償、繼續履行合同方式的業主,協議簽訂後在約定時期內即可收到相關款項。選擇收購、退房方式的業主,協議簽訂後還需辦理授權收購企業或開發商代辦後續所有手續的公證,選擇收購方式的業主還需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房屋交驗,然後按照協議約定條件交割款項。
在辦理受損住宅處置時,房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權利人或購房人、共有人均須到場辦理簽約手續。本人不能到場的,需辦理委託公證書後由代理人到場辦理。如權利人或購房人死亡,則需先辦理繼承手續,再辦理簽約手續。
如選擇收購、退房方式,則需配偶一同到場辦理簽約手續。簽約後,現場直接辦理委託收購企業、開發商代辦後續所有手續,無需權利人或購房人親自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最新確定的簽訂協議後責任劃定方案,住宅産權人在收到應付款項後,其與住宅有關的事故追索賠償等權利均轉讓給處置方,不得再提起涉及該住宅的事故賠償請求。選擇收購退房方式的業主,在收到全額款項後放棄與其受損住宅賠償有關的一切權利。(記者毛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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