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專家:台灣詐騙集團快成全球公敵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6-04-13 15:42:37 | 來源: 觀察者網 |
肯尼亞將臺籍詐騙嫌犯遣返大陸一事將台灣社會再次捲入口水戰。但凡涉及所謂台灣“主權”、“尊嚴”時,原本在兩岸政策互相攻訐的國民黨與民進黨就會站在同一戰壕。現任“總統”馬英九與“準總統”蔡英文都在第一時間要求大陸放人。
雖然兩人都是法律專業出身,但還是要靠“法務部”出面澄清:台灣人涉“無照經營電信業”被肯尼亞判無罪,但大陸偵辦的是詐騙罪,被害人在大陸,依刑事“屬地原則”,大陸處理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管轄原則”。
在島內幾乎一邊倒地要求放人聲中,仍然有人願意理性地討論這個問題。今年“大選”中曾列新黨不分區“立委”名單第一名、前“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在社交媒體臉書坦言稱,看到這個消息,心情很矛盾:一方面,她感慨大陸“打臉打得兇”,直接到拘留所押人,絲毫不給台灣留顏面;另一方面,心裏又感到“正義的喜悅 ”。
台灣詐騙獨步全球
葉毓蘭指出,此次行騙的被害人絕大多數是大陸人,如果不是大陸來這一招,在肯尼亞候審的這段時間吃的牢飯,可能是他們僅需要付出的犯罪成本。
“在詐騙這個行業中‘台灣第一’的地位已經確立”,葉毓蘭強調,詐騙可惡在於有騙無類,獵殺人類善良天性,殺人不眨眼:詐騙首腦們在台灣坐擁豪宅、名車,日進鬥金,靠的就是一些無知的黨羽們在各地當人頭、當車手。
葉毓蘭(資料圖)
葉毓蘭表示,台灣警察在反詐騙的力度加強,民眾被騙的較少了,所以魔爪伸向五大洲對於詐騙沒有足夠能力偵辦的國家,肯尼亞因為對詐騙偵辦能力尚差,所以被插旗落腳。
她舉今年初到南非和最近到芝加哥參加人口販運研討會為例,在南非聽到當地僑界提起這群在肯尼亞落難的臺籍詐騙嫌犯時可説咬牙切齒;在芝加哥和澳洲專家談到島內有人被騙去澳洲擔任苦勞,也有淪為詐騙集團的車手者。
葉毓蘭對台灣政府的做法很不滿,“在國際村儼然成形的今日,行騙天下的台灣人要靠政府保護”。
雖然此事在島內引發諸多爭議,但葉毓蘭相信,“會有人對中共對這些詐騙犯的制裁額手稱慶!”
她還對出面營救兒子的母親控訴提出質疑,為什麼她兒子要到肯尼亞旅遊?肯尼亞首都內羅畢不是太平靜,物價也很高,他到那裏做什麼?葉毓蘭表示,她看到太多台灣警方逮捕的詐騙首腦,都很年輕,卻坐擁豪宅、名車。他們的媽媽們,為什麼都不質疑賺錢哪這麼容易呢?
今天(13日),葉毓蘭投書《中國時報》,解釋事件原委,指出民眾的憤怒源於對過程不夠清楚。
葉毓蘭如此形容台灣的詐騙犯:在手法與技術上獨步全球,觸角及于全世界,害人無數,幾乎要成為全球公敵了。
早在2014年,肯尼亞就開始對這批嫌犯進行調查。因為肯尼亞並無欺詐罪,再加上肯尼亞警方專業蒐證能力不足,才會最終導致無罪宣判,而大陸是要以欺詐罪對嫌犯進行偵辦。
葉毓蘭透露,外交部長王毅去年元月訪問肯尼亞時,就曾要求肯尼亞放棄司法管轄權。
事實上,兩岸曾聯手共同打擊境外詐騙行為,但這都是“以互利互惠為基礎”。葉毓蘭分析稱,台灣在法令上無法對詐騙犯做應有的制裁,幾乎多數人可在台灣的保護傘之下逍遙法外,這是“大陸堅持不讓我方接手的原因之一。”
葉毓蘭還列舉了台灣法官對於詐騙犯的處理,最高刑罰只是服刑1年,不是緩刑就是交罰金即可。葉毓蘭認為法官的輕判,不僅打擊檢警士氣,也讓大陸不願意再就此與我方合作。
電信詐騙的根就在台灣
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張華曾經在2014年第3期《世界知識》發文,詳細分析了台灣電信詐騙的前世今生。
張華指出,中國大陸的電信詐騙最早源自中國台灣地區。20世紀90年代,台灣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發放傳單和使用“王八卡”電話(冒名申請的電話卡)的方式,聲稱受害人中刮刮樂和賭馬等大獎,但在領獎前必須先寄出一定額度的稅金。
在被害人匯出第一筆錢後,詐騙集團再以律師費、手續費、公證費等名目,一次又一次要求被害人匯錢,直到被害人幡然醒悟或錢財被榨幹為止。早期,這種騙術都是採用不斷畫大餅的方式,讓被害人誤以為“天上掉餡餅”,其結果卻是被害人任由詐騙集團予取予求,陷入“心有不甘”又“欲罷不能”的苦楚。
電信詐騙在島內引發天怒人怨後,台灣當局的打擊力度有所加大。2004年,台灣當局專門開展“反詐騙行動年”,“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平臺向電信詐騙犯罪宣戰,從嚴把關電話卡申辦,實行金融賬戶警示凍結機制,規定取款機每次轉賬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並開設“165反詐騙專線”。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電話電信詐騙恐嚇督導小組”,“法務部”提議研修“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成立保護個人資料專責機關。
在台灣當局的打擊下,台灣詐騙集團開始“産業外移”,先把詐騙機房搬到大陸沿海地區,此後又向大陸內部轉移,現今則是開始轉往東亞和東南亞地區。在將詐騙手法複製到大陸的同時,台灣詐騙集團還積極謀求“國際化發展”之路,加速向東南亞、東亞其他地區的擴展,觸角遍及日本、韓國、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
張華解釋,台灣電信詐騙集團的慣用操作模式是,首要犯罪分子雇傭培訓呼叫人員,同時在詐騙對象地設立多個冒名賬號,當受害人將金錢匯至該賬號後,由專門人員進行提取(被稱為“車手”),然後再存入指定賬戶。也就是説,電信詐騙一般由呼叫人員和車手兩部分人組成。
在兩岸間進行詐騙的多數情況是,詐騙首要嫌疑人是台灣人,他們通過直接雇傭台灣人或者在大陸培訓人員進行呼叫詐騙,同時在台灣開設多個賬號,並由台灣方面的車手取款。也就是説,電信詐騙的上游在大陸,下游在台灣。在2009年4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之前,台灣當局雖然採取多種措施予以嚴厲打擊,但成效甚微,因為只能抓捕“車手”,無法擒獲實施詐騙的頭目,控制詐騙的上游。台灣警方對詐騙集團的多次掃蕩也證明,落網的詐騙分子多是集團內部最底層成員,頭目則逍遙法外。
據統計,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台灣刑事局在大陸的協助下,共偵破電信詐騙集團497件,逮捕9049人。其中,兩岸合作偵破跨境電信詐騙犯罪集團39件,逮捕4412人(包括台灣嫌疑人2670人、大陸嫌疑人1696人)。在兩岸警方的共同努力下,島內電信詐騙案發數量和涉案金額大幅下降,從2008年的4萬餘件下降至2012年的2萬餘件。至於詐騙案件損失金額,則從2008年的117.5億元(新台幣,下同)下降到2012年的44億多元。
正如葉毓蘭所分析,張華也強調,雖然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騙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電信詐騙仍是屢禁不止、屢打不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台灣法令對電信詐騙犯的刑罰不足。一般情況下,詐騙集團的主嫌犯往往只判一兩年的有期徒刑,共犯也不過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可以易科罰金(用繳納罰金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因此,電信詐騙多數是累犯,往往後腳剛剛邁出監獄大門,前腳重又踏入詐騙集團。
與台灣相比,大陸對電信詐騙的嚴懲力度較大。2011年菲律賓曾將14名臺籍嫌犯遣返大陸,一名台灣電信詐騙分子在大陸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犯罪分子也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張華還表示,台灣和大陸對第二類電信(向電信固網及行動電話等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主要從事網絡電話服務及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等)的管理不夠規範,也是犯罪分子進行大規模詐騙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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