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報:台灣詐騙犯遣返大陸完全符合法理

日前才因台灣人在肯尼亞涉嫌詐騙大陸民眾,在肯尼亞被逮捕並遣送到中國大陸,引發兩岸司法管轄權的爭論;後又有在馬來西亞遭逮捕的台灣詐欺犯,首批20名台灣詐欺犯15日晚間已從馬來西亞遣送返臺,但最後他們回到桃園機場檢警以無確切證據為由,將之全數釋放,消息一齣,引起兩岸社會一片譁然。

 

台灣《中國時報》對此發表評論説,此次台灣對於自馬來西亞遣返刑事詐欺犯的縱放行為,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的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當我們在關心詐欺犯刑事被告人權的同時,也應思考維護受害者的人權。

 

《中國時報》在另一篇題為《立院民粹鬧國際笑話》的評論中指出,國際法中的相關管轄權實行慣例,首先是犯罪地的管轄,其次是受害者所在地的管轄,最後才是屬人的管轄。這就是國際法理原則。

 

現在肯尼亞案的犯罪地點先是在大陸,然後是在肯尼亞,所以在這一項上與我方管轄權無關。其次是受害者全部都在大陸,台灣的“立法院”居然以通過聲明的方式,創造新的“國際法”把人要回來審判?

 

這不叫民粹什麼才是民粹?由於犯罪地點不在台灣,受害者也不在台灣方管轄所及之處;“立法委員”大概不知道在這樣情況下,台灣方的警檢無法立案,也就無法處理。不然怎麼會發生在馬來西亞涉嫌犯罪的台灣人,一回到台灣就立即被釋放的情況?這就是“立法院”聲明中的“基本人權”?更清楚的是,這又是一個歷史性的國際級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