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言行有違現行法律 任何人不能淩駕法律之上

近日,參與“佔中”事件的若干骨幹分子引導香港某激進組織企圖成立“香港民族黨”,而該組織公然提出支持“香港獨立”勢力並宣揚廢除香港基本法。此謬論一齣,立即引起香港社會的警惕和撻伐,各界人士紛紛質疑該組織在蓄意挑戰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並警告其須為危害國家主權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

 

眼下在香港,有些人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幹著宣揚“港獨”的違法勾當,有些香港市民也受其欺蒙,誤以為言論自由就可為所欲為。事實上,言論自由在香港現有法律制度下並不是絕對權利。《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需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應由法律規定,並受限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共衛生。”同時,該條款也反映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

 

香港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利建潤案的終審判決中也指出,儘管言論自由是香港社會制度及市民生活方式的核心,然而該權利並不是絕對權,其行使需受到一定限制。該案的兩名遊行示威者因在遊行中手持並揮舞被嚴重涂污的國旗和區旗而被定罪。儘管兩名罪犯的支持者們曾試圖力證其行為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對“公共秩序”不存在危害。然而,香港終審法院判決明確指出,雖然“公共秩序”一詞並無明確範疇,但應包括保護公眾福祉、維護社會和平、安寧和保障經濟秩序。香港終審法院認為,保護國旗和區旗符合社會及公眾利益,順應“一國兩制”的要求,也體現了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裁定被告的言行危害公共秩序並應受到責罰。

 

簡言之,香港居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應受限于“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一國兩制”的首要原則。由是觀之,任何鼓吹“港獨”的言論都不僅構成對基本法的公然違背,更對香港的安全、社會及經濟利益構成巨大威脅。如果任由“港獨”言論進一步蔓延,就是對香港法治的踐踏,將加劇社會的緊張,進而激化矛盾,終將嚴重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

 

根據當前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了叛國罪和煽動叛亂罪,實施叛亂、分裂國家的行為可構成犯罪並被判處刑罰。許多先進法治國家均通過法律明確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的行為。即使是崇尚個人自由的美國,在處理叛國、暴亂及顛覆政府等反動言行時也毫不手軟。美國法院已對主張以暴力推翻政府並加入反政府政治組織的犯罪分子進行過判刑。

 

儘管眼下發出“港獨”言論的只是極少數分子,但香港市民還是應該對近期激進、分裂勢力的抬頭高度警惕。香港核心價值在法治,任何人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陳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