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放生倡導現代理念:鼓勵以“護生”代放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日前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多名人大代表以“北京懷柔區狐狸被隨意放生”事件為例,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範合法放生,禁止隨意放生”的相關規定,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與放生有關的問題不是大陸獨有。在素有放生習俗的台灣社會,本有“放棄殺生,解救物命”之意的放生,在現實中卻時因操作不當而出現反效果。為此,台灣“農委會”近期提出修訂相關管理規定,對放生實行更嚴格的管制。隨著時代發展,一些放生團體也開始改以“護生”代替“放生”。

 

不當放生引發多重問題

 

新北市“動物保護處”曾接獲檢舉,稱有團體在新店放生約1萬斤鯉魚。在放生現場,一袋袋放生魚被信眾邊念著阿彌陀佛邊用滑梯放入水中。運輸途中長時間擠壓造成缺氧、再被驟然置入陌生水域,不少魚因此喪生。“動保處”稱,雖接連收到以民眾在河川流放魚類為主的放生通報,卻苦於無規可依,難以有效管理相關行為,現階段只能進行勸導。

 

如不考慮動物棲息地特點,誤將其置入不宜生存之地,又會給當地生態帶來劫難。南投魚池鄉1989年前並無眼鏡蛇,卻因不當放生,現在每到春夏季節,眼鏡蛇就多得成災。

 

台灣社會對放生的追捧,也令相關“産業”悄然興起。有網友認為,買賣帶來傷害,放生善舉被不良業者利用,已淪為商業操作,背離放生者初衷。

 

放生或須主管單位許可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李桃生説,據坊間調查,台灣每年至少有750次宗教放生活動,其中放生種類以魚類、鳥類最為普遍,也有青蛙、烏龜、蝦蟹、蟋蟀及蛇類等。

 

李桃生認為,因動物釋放行為有關規定相對分散,造成難以兼顧而看似“無規可依”的窘境。他説,要盡力輔導地方政府制訂相關規定,如台北市政府2006年曾修正發佈“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2007年及2012年南投縣與台中市分別制訂“放生保育自治條例”。

 

在“農委會”此番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護規定修正草案中,野生動物的釋放程式、種類、數量到區域等都被加以規範。待相關規定通過後,若要進行放生宗教儀式,須先向主管單位申請,通過審查、獲得許可後始可為之。若未經許可放生,最高可罰新台幣250萬元。

 

鼓勵以“護生”代“放生”

 

針對放生所帶來的問題,台灣社會也在反思。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説,“放生”作為佛教精神中很重要的一環,本是善意護生的實踐和落實護生理念的方法。這或許在農業社會行得通,但放在當下,只會掉入現代商業操作的機制中。“一捉一放,再捉再放,在這個産業鏈中只會形成惡性循環。”

 

隨著台灣動物福利及保護觀念的提升,近來已有不少宗教團體改以“護生”代替“放生”,鼓勵信眾以認養代替購買。比如到公立動物之家認養流浪貓犬,或與動物救傷收容單位合作養育,都被認為是彰顯宗教善行的護生行為。

 

據陳玉敏介紹,通過與宗教團體合作,將信眾善款轉投入生態保護,也能避免放生帶來的問題。如此既能保護好野生動物,又能滿足信眾的需求。

 

陳玉敏説,台灣也有一些佛教機構將善款捐給偏鄉學生,助其享受營養午餐,“這未嘗不是一種現代化的護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