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國際條約充分證明中國的南海主權權益
|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6-06-08 16:24:59 | 來源: 海峽飛虹 |

《開羅宣言》
1943年《開羅宣言》宣佈:“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得的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波茨坦公告》
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二戰後,中國政府根據上述公約,收復南海諸島並恢復行使主權。

舊金山和約簽署儀式。
1951年美日《舊金山和約》也明確要求,日本放棄對西、南沙群島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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