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際海洋法專家質疑仲裁庭對南海仲裁案管轄權

英國兩名資深國際海洋法專家近期分別就南海問題發表法學論文,認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本質是主權爭議,相關仲裁事項必然涉及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他們從國際法角度質疑海牙仲裁庭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英國牛津大學國際公法副教授安東尼奧斯·察納科普洛斯、英國外交部前法律顧問克裏斯·沃默斯利近期相繼發表研究論文指出,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儘管經過了“包裝”,但實質上與領土主權、海域劃界等問題密切相關,根據國際法和中方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作出的排除性聲明,仲裁庭對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不具有管轄權。

 

他們還認為,如果仲裁庭允許菲律賓背棄其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中的承諾繼續推進強制仲裁,這種處理方式或造成“惡法”,會對國際關係的整體穩定造成潛在破壞。

 

察納科普洛斯曾在希臘雅典大學、美國紐約大學和英國牛津大學學習法律,並獲得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曾在希臘外交部、聯合國駐日內瓦機構從事法律工作,也是一名國際法律師;沃默斯利在英國外交部有超過3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長期負責國際法事務,兩人都是國際海洋法領域的資深專家。

 

南海仲裁本質為主權問題

 

察納科普洛斯的論文今年4月發表在國際知名學術論文數據庫“社會科學研究網”。論文指出,菲律賓和仲裁庭都試圖將一部分爭議“切割”出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之外,以便仲裁庭能夠對有關仲裁事項擁有管轄權,但考慮到這些仲裁事項與主權、海域劃界等問題在本質上內在交織,而仲裁庭對相關主權及海域劃界問題沒有管轄權,這種做法頗有些“刻意為之”的味道。

 

論文説,有關南海爭議的歷史記錄顯示,南海爭議首先是圍繞南海海洋地物主權的爭端,但現在有些國家試圖重新改裝其訴求以便使之符合《公約》處理機制。但仲裁庭在考慮此案時,其處理方式並不令人完全信服。

 

論文説,表面上看,菲方對爭議事項的“包裝”聰明可信,但任何有關南海部分海洋地物屬性的判定都會對中國的主權主張造成“預斷”的實際效果,仲裁庭並沒有用心解決這一問題。

 

論文指出,中國于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規定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所有權、軍事行動、行政執法等問題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式。這意味著,中國已經排除以強制仲裁方式來解決南海爭端,“但奇怪的是,仲裁庭在這一點上保持沉默”。

 

沃默斯利的論文于6月發表在《中國國際法論刊(英文)》。他在論文中認為,領土主權、海域劃界、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海洋權利是難分難解、緊密關聯的,仲裁庭試圖只去考慮這3個問題中的一個,是“不切實際、人為操縱”的,更糟糕的是,這可能會産生“扭曲的結果”。

 

“仲裁庭沒有認識到南海問題的根本性爭議是主權問題,而對南海海洋地物地位的判定,只有在相關主權問題解決後才可能給予合理的解答。仲裁庭本應深入研究菲方所提仲裁請求背後的實質問題,但它沒有做到這一點,”沃默斯利在論文中説。

 

沃默斯利指出,仲裁庭主張此案中海洋地物的地位(是低潮高地、島嶼還是岩礁)與海域劃界沒有關係,但這種看法並不成立,“仲裁庭依菲方請求作出任何有關海洋地物性質的判定,都會涉及《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的適用問題,由於中國已作出了排除性聲明,這些仲裁事項應當排除在仲裁庭管轄權之外”。

 

“領土主權問題和海域劃界問題是整體關聯的,海域劃界與海洋地物地位之間也存在類似的緊密聯繫,因此,在無權審判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的情況下,仲裁庭試圖判定海洋地物的地位,這種做法的妥當性令人質疑,”沃默斯利説。

 

菲律賓提起仲裁違背誠信原則

 

中國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諸國2002年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沃默斯利認為,有理由認為《宣言》的規定對菲律賓構成法律上的“禁止反言”效應。他説,《宣言》是各方共同談判議定的正式文件,由高層官員簽署,菲方在其中作出了相應的表態。在本案中,仲裁庭卻認為菲方並無此種表態,這種看法令人費解,仲裁庭的主張不可信。

 

沃默斯利論證説,有強有力的證據表明,對菲律賓應當適用“禁止反言”原則,菲方不能無視《宣言》中的承諾轉而將糾紛訴諸司法程式,菲方執意提起仲裁的做法違背誠信原則。

 

察納科普洛斯也認為,《宣言》中有關如何化解爭議的條款是以明顯有約束力的術語來表達的,該條款規定有關各方“承諾”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來解決爭議。

 

強制仲裁否定各方努力

 

察納科普洛斯分析説,如果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作出判定,那麼必然也將影響到與此案無關的第三國法律立場。根據國際法,這將使得此案不具備“可受理性”,而仲裁庭看上去並沒有充分考慮這種可能性。

 

沃默斯利在論文中對仲裁庭給出的“裁決”這一判決形式提出了質疑。他論證説,裁決意味著“不可更改”,仲裁庭以“裁決”形式作出關於管轄權的決定是不妥當的,甚至涉嫌越權。

 

沃默斯利在論文中表示,仲裁庭允許菲律賓背棄其在《宣言》這樣一份正式文件中作出的承諾,這對國際事務的整體穩定會造成潛在的破壞。仲裁庭當前的做法意味著,否定了中國和東盟各國多年來為解決南海問題付出的辛勤努力。

 

察納科普洛斯還認為,南海相關爭議是複雜的,主權問題、主權權利、相關海域管轄權、海洋地物權利以及潛在的海域劃界等問題交織在一起。對於此類複雜的爭議,最好的解決方式還是中方提出的共同開發倡議,這可以讓沿岸國更好地享用南海的種種利益,同時也可以避免在有關國家強烈反對的情況下進行裁決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後果。(新華社倫敦電 記者張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