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佐洱:對香港立法會參選人政治效忠要求是底線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25日表示,對香港立法會參選人的政治效忠要求是法律底線和政治底線。簽署確認書,只是將必須擁護基本法等早已存在的實質義務程式化和具體化。

 

就香港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議題,全國港澳研究會日前在北京舉行了專題研討會。來自內地和香港的十余位專家學者出席。

 

陳佐洱在會後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表示,一個時期以來“港獨”勢力氣焰,已經成為影響香港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因素,阻斷其進入立法會,已是特區無可回避的選擇。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的措施很好,是應對“港獨”的一條重要舉措。

 

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20日國慶籌委會講話中提出六問:如果允許“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特區的立法機關,這符合“一國兩制”嗎?符合基本法嗎?符合法治原則嗎?這給香港社會什麼導向?要把香港引向什麼樣的發展方向?對香港是福還是禍?陳佐洱説與會專家們都認為問得好,直指“問題要害”。

 

他指出,特區政府宣佈參選立法會候選人簽署確認書這一程式並非在法律層面創設新的義務。事實上,相關效忠義務在《立法會條例》第40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0條和第11條均已載明,確認書與參選人登記表是一致的,是對登記表有關內容的延續、補充和強調。

 

陳佐洱説,確認書的另一好處在於讓廣大香港選民更加放心,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員能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政治品行是可以信任的。因為立法會是特區政權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證立法會的政治效力,必須對所有參選議員的人有程式上的限制和約束,這也是政治倫理的基本要求。

 

專家們在與會期間指出,選管會明確參與選舉活動的相關細節指引,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所有規則均為已有的法律規約,並無增設創新。如果盲目加以反對,只能説明無知或者胡攪蠻纏。如作虛假陳述或拒簽確認書,最終結果都將導致參選人無法完成提名程式,當然也就無法參選。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出席會議並表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給拒簽確認書和拒絕承擔效忠義務提供任何法律依據和支持。《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雖明確了人人均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也同時強調,在關涉到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等議題時,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將受到某些限制。因此,拒絕簽署確認書以及拒絕承擔效忠義務,並沒有國際法上的依據。

 

關於選管會的職能,專家們認為,選管會就報名的程式性安排編制報名錶格,沒有越權。確認書所明確的是與立法會選舉相關的程式議題。確認書只是把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所明確的實質性義務和政治道德在程式層面進一步明確化、具體化和形式化,簽署確認書並沒有增加新的義務,簽署的行為也不涉及任何實質審查。換句話説,立法會議員擁護基本法等實質義務早已存在,確認書只是將實質義務程式化而已。而對於參選人是否按規定完成了參選登記的程式,選舉主任完全有權判定。相信選管會會理直氣壯地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如若出現議員違背誓言怎麼辦?專家們指出,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已有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無論相關人士在宣誓過程中是否態度嚴謹、舉止莊嚴,但凡走過相關程式,該條款所明確的實體義務就必須承擔。如若違背誓言,就發生政治誠信問題,應受到譴責,甚至法律懲處。

 

陳佐洱還強調,這份確認書是面向所有香港立法會議員參選人的,不僅是簡單的法律程式,更是維護“一國兩制”政治體制和香港社會政治制度的原則問題。(中新網電 楊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