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6-01-25 09:18:27 | 來源: 新華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23日在德黑蘭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聯合聲明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
(2016年1月23日,德黑蘭)
應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哈桑·魯哈尼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于2016年1月22日至23日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進行了國事訪問。
兩國元首在親切友好的氣氛中就雙邊各領域合作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深入交換意見,達成廣泛共識。雙方一致認為,中國和伊朗擁有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歷史,為推動古絲綢之路沿線的友好合作作出重要貢獻,促進了世界貿易的發展和便利化。兩國于1971年8月16日建交,建交45年來,雙方在政治、經濟、文化、國防等各領域合作取得了豐碩成果。
當前形勢下,國際和地區局勢正經歷深刻複雜變化。在此背景下,雙方強調應加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合作,並將共同致力於實現地區和世界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基於新形勢下進一步提升中伊關係水準的現實需要,雙方同意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並願在此框架內積極推進以下領域合作:
一、政治領域
(一)雙方一致認為,在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背景下,中伊關係越來越具有戰略意義。兩國均視對方為重要戰略合作夥伴,將發展彼此關係作為本國外交政策的優先方向。中伊關係健康穩定發展,符合兩國共同利益,有利於維護地區及世界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二)為加強雙方高級別官員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舉行的政治對話,深化戰略互信,雙方同意建立兩國外長年度會晤機制,加強兩國主管地區的副外長之間的政治磋商。
(三)雙方強調將擴大兩國政府交往以及地方政府、政黨、政治團體間的合作,加強各領域經驗交流和互動。
(四)雙方強調兩國立法機構為發展雙邊關係發揮的積極作用,支持兩國議會和立法機構進一步開展多層次多領域交流與合作,加強在各國議會聯盟、亞洲議會大會等國際和地區組織中的溝通和磋商。
(五)雙方繼續在涉及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等事關彼此核心利益的重大問題上相互堅定支持。伊方繼續堅定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中方支持伊方的發展規劃,支持伊方在地區和國際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務實合作領域
(六)考慮到雙方積極發展雙邊關係的意願、經濟互補性以及雙方在能源、基建、工業、技術等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就達成25年全面合作協議進行必要溝通和磋商。
(七)伊方對中方提出的“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倡議表示歡迎。雙方將依託自身優勢,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共同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諒解備忘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工業、礦産和貿易部關於加強産能、礦産和投資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為契機,擴大在交通運輸、鐵路、港口、能源、貿易和服務業等領域的相互投資和合作。
(八)考慮到雙方具有的經濟比較優勢,兩國將加強在化石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雙、多邊合作,保障化石能源供求和運輸安全。中方將考慮對伊朗能源産業的上、下游項目進行投資和融資,伊方將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九)雙方同意加強兩國貿易和投資交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經濟事務和財政部關於加強兩國投資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為指導,深化雙方在經濟、銀行、相互投資、金融、礦産、交通、通信、航天、製造業、港口開發、鐵路網線改造和建設、高鐵、農業、水利、環保、糧食安全、防治荒漠化、海水淡化、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等領域的務實合作,並在上述領域開展經驗和技術交流、人員培訓等合作。
(十)中方對伊方作為創始成員國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建設表示讚賞。雙方願加強相關領域合作,共同推動亞洲地區的發展與振興。
三、人文領域
(十一)雙方在人文領域具有歷史共通點與巨大的合作潛力,同意繼續發揮兩國文化聯委會的引領作用,提升中伊文化合作水準。鼓勵兩國公民互訪,加強雙方在旅遊、衛生、青年、體育領域的合作。深化兩國新聞和公共外交交流,進一步擴大媒體間合作和記者團互訪。通過加強各種形式的人文交流與對話,以及擴大民間組織間的聯繫,增進兩國人民相互了解及彼此友誼。雙方將積極探討互辦文化年的可行性,繼續為互設文化中心事宜提供必要便利並就此保持磋商。為加強兩國領事合作機制,雙方強調為前往對方國家的兩國公民提供支持和必要便利。
(十二)雙方將加強在高等教育、互派教授與留學生、科學合作、新技術轉移以及聯合開展項目等方面的合作。
四、司法、安全及國防領域
(十三)深化司法領域全方位合作,通過互派高級別團組、開展專業領域合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加強有關協商與合作。
(十四)雙方認為,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分裂主義對人類社會和世界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強調國際社會有必要堅定信念,團結一致,共同打擊“三股勢力”。雙方願就此進行政策對話與務實合作。雙方認為,聯合國大會根據伊朗總統魯哈尼倡議,通過的《反暴力和極端主義的世界》決議為實現上述目標構建了合理的框架。
(十五)雙方將加強在打擊非法越境、商品走私、毒品及易制毒化學品走私、網絡犯罪、跨國犯罪、有組織犯罪等領域的溝通與合作,用好現有合作機制,研究建立新的合作機制,加強在執法人員培訓等執法領域合作。
(十六)雙方認為,加強兩國軍隊及防務部門之間的交流將為實現穩定和安全奠定基礎,將增加互訪團組數量,增進雙方各層級溝通與協調,通過雙方在人員培訓、反恐、情報分享、裝備及技術等領域建立的合作機制,提升兩軍合作水準。
五、國際和地區事務領域
(十七)雙方強調支持世界多極化發展,願共同應對全球性挑戰,推動建設一個和平與穩定的世界。主張切實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內政等原則。反對動輒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對他國實施不公正的制裁,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主張通過政治對話與談判妥善解決和處理國際爭端和熱點問題。
(十八)中方讚賞伊朗在打擊恐怖主義及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方面的建設性作用。雙方一致認為,促進該地區和平與穩定符合國際社會共同利益,願就敘利亞、也門等地區熱點問題以及建立中東無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區等重大地區問題加強溝通,推動熱點問題政治解決,支持地區國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本國國情的政治制度和發展道路,實現地區持久穩定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支持地區國家及巴勒斯坦人民為維護自身權利所作的努力。
(十九)雙方將加強在國際及地區組織框架下的協商。中國重視伊朗作為地區大國的重要影響,高度評價伊朗積極參與上海合作組織有關活動,支持伊朗申請成為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
(二十)雙方歡迎伊核問題六國與伊達成《聯合全面行動計劃》,認為該計劃有利於確保伊核活動的和平屬性,同時使伊充分享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規定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權利。雙方重申,所有相關方必須真誠、全面、平衡執行《聯合全面行動計劃》與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強調雙方致力於與其他相關方共同努力,推進阿拉克重水堆現代化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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