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發佈《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等2項標準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6-01-28 10:35:25 | 來源: 中國台灣網 |
為進一步提升婚姻管理服務水準,推動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行業的發展,近日民政部發佈《關於發佈<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等2項行業標準的公告》(第366號),公佈實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以下簡稱《術語》)和《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服務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並對《術語》和《規範》進行詳細解讀。
一、兩項標準出臺的背景及目的
近年來,隨著兩岸婚姻家庭群體的壯大,民政部門與部分社會組織開始將兩岸婚姻家庭服務納入其業務範圍,並結合本單位情況開展形式多樣的服務活動。由於統一的行業語言尚未形成,專業的行業規範尚未建立,因此,民政部門與社會組織在開展相關服務及研究交流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溝通表達方面的障礙,或者産生提升服務水準方面的困惑。這種情況不僅制約了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而且影響到全國婚姻家庭管理服務工作水準的進一步提升。為此,民政部發佈實施了《術語》和《規範》兩項標準,以期促進行業內名詞用語的規範運用,推動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行業的規範化發展。
二、兩項標準的主要內容
《術語》以促進行業內名詞用語的統一理解、規範運用為目的,規定了兩岸婚姻家庭服務領域的術語及其定義。有關術語可分為四類:一是基礎概念類,包括兩岸、兩岸婚姻、兩岸婚姻當事人等兩岸婚姻家庭領域的基礎性術語。二是服務活動類,包括交流、聯誼、關懷等兩岸婚姻家庭專門服務活動方面的術語。三是婚姻登記類,包括涉臺婚姻登記、在臺婚姻申登、戶籍謄本等婚姻登記過程中使用較多的術語。四是其他術語,包括寄送公證書副本、赴臺團聚申請、在臺居留、在臺定居等有關機構和組織開展服務需要掌握的術語。
《規範》以提升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服務能力和水準為出發點,從工作人員、場所設備、服務內容、服務品質四個方面,對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工作人員方面,要求有關人員使用兩岸婚姻家庭領域的規範術語,並了解和掌握與其工作內容相關或開展兩岸婚姻家庭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二是場所設備方面,要求涉臺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提供兩岸婚姻家庭政策制度和服務機構等方面的宣傳材料。三是服務內容方面,要求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與其職責相關的諮詢服務、登記過程中以及登記結束後的提醒服務和檔案查詢服務,還應根據具體情況開展交流、聯誼、關懷、宣傳、輔導、個案服務等延伸服務。四是服務品質方面,要求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採取措施提高服務品質,開展滿意度調查,自覺接受監督,持續提升服務水準。
三、兩項標準的突出特點
《術語》和《規範》兩項標準突出體現了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強調提升人員素質。《術語》通過界定基礎概念以及婚姻登記、出入境、公證等領域專門用語的方式,《規範》通過對有關工作人員提出相應知識技能要求的方式,對涉臺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兩岸婚姻家庭服務從業人員提出了人員素質方面的要求。二是強調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提出,涉臺婚姻登記機關不僅應在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提供相關提醒服務,還應在婚姻登記手續完成後,提醒當事人辦理相關公證以及在臺婚姻申登手續,以便當事人的婚姻家庭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三是強調提高服務能力和水準。《規範》要求涉臺婚姻登記員定期參加專業培訓,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持續提高服務水準,並給出了結婚登記告知單、服務聯絡卡、服務滿意度調查表等的樣式,以便更好的引導和規範涉臺婚姻登記機關相關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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