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編輯: 李邵鵬 | 時間: 2016-11-01 10:01:05 | 來源: 人民日報 |
資料圖
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此次草案修改主要涉及維護交易安全、監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法人制度、個人信息的保護、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等。
遭受性侵的訴訟時效從受害人十八周歲起算
有的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議規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標準規定為“六周歲”,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修改,但法律委員會建議暫不作修改,繼續研究,原因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準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髮展特點,有利於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取得法人資格
一些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産經營管理的主體,依法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集體資産所有權,承擔經營管理事務,明確其民事主體地位有利於其從事民事活動,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此外,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服務機構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明確其法人地位,有利於促進這類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社會服務機構這類法人形式。
為防止法人成員濫用其權利,維護以獨立財産、獨立責任為基礎的法人制度,草案二審稿規定:法人的出資人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可作成年人的監護人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一段時間以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氾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為此,草案二審稿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草案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範圍作了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只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為成年人的監護人。現實生活中,不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照顧,由這些近親屬作為監護人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也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家庭倫理美德。對此,草案二審稿將“其他近親屬”納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範圍。關於監護制度,草案二審稿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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