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法五大亮點:堅持扶持與規範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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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今日閉幕,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醫藥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環境保護稅法等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對中醫藥法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黃薇表示中醫藥法有五大亮點:
第一,明確了中醫藥事業的重要地位和發展方針。中醫藥法規定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二,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中醫藥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正因為中醫藥具有鮮明的特色,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中醫藥法在中醫診所、中醫醫師準入,中藥管理等多個方面對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規定了適應中醫藥發展規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包括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允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憑處方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對醫療機構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和委託配製中藥製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同時,明確生産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等。
第三,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與人民群眾的中醫藥服務需求相比,中醫藥資源總量仍然不足,中醫藥服務能力仍然薄弱。為此,中醫藥法進一步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項目分別納入醫保定點機構範圍和醫保支付範圍。同時,發展中醫藥教育,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促進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此外,還明確國家採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
第四,堅持扶持與規範並重,加強對中醫藥的監管。針對中醫藥行業中存在的服務不規範、中藥材品質下滑等問題,中醫藥法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包括明確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加強對中醫醫療廣告管理;明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採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産流通全過程的品質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品質安全。加強中藥材品質監測,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醫藥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
第五,加大對中醫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針對中醫診所和中醫醫師非法執業、醫療機構違法炮製中藥飲片、違法配製中藥製劑、違法發佈中醫醫療廣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嚴厲的處罰: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對危害中藥材品質安全行為的懲處力度,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人民網北京12月25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