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八年遠景目標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7-03-24 15:41:42 | 來源: 人民網 |
發展核能對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具有重要作用,核安全是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發展的生命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理性、協調、並進的中國核安全觀,並將核安全納入國家總體安全體系,寫入《國家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戰略定位和重大任務。“十二五”期間,我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顯進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保持良好的安全業績。“十三五”時期我國核電仍將進一步發展,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數量將進一步增加,核安全保障任務更加繁重。為落實國家安全戰略,全面統籌“十三五”時期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以及相關文件制定本規劃。
一、現狀與形勢
(一)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積極成效
“十二五”期間,我國核設施與核技術利用裝置安全水準進一步提高,輻射環境安全風險可控,全國輻射環境水準保持在天然本底水準,未發生放射性污染環境事件,基本形成綜合配套的事故防禦、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應急響應和安全監管能力,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核設施安全水準進一步提高。汲取國際核事故經驗教訓,開展綜合安全大檢查,實施安全改進行動,核電安全達到國際先進水準。運行核電機組安全性能指標位於國際同類機組前列,在建機組品質受控,新建核電機組設計指標滿足國際最新核安全標準,具備完善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研究堆處於安全運行或停堆狀態,核燃料循環設施保持良好安全記錄。
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階段性進展。完成一批早期核設施退役任務,重點核設施退役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治理取得成效。建成一座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形成西北、西南、華南區域處置格局。完成一批鈾礦冶設施的退役任務,基本完成重點地區鈾地質勘探設施的退役和治理任務。
放射源輻射事故發生率持續降低。開展綜合檢查專項行動,落實改進要求,加強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活動的輻射安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全部落實許可證管理要求,放射源輻射事故年發生率下降到歷史最低水準,由“十一五”時期的平均每萬枚源2.5起下降至2起以內,未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各類廢舊放射源及時得到收貯,確保了公眾和環境安全。
核安全保障體系不斷健全。《核安全法》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出臺《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發佈一批核安全法規文件。核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進一步擴充,核安全監管水準不斷提高。開工建設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核與輻射安全現場檢查和執法技術裝備進一步完善,基本建成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成21個重大科技創新平臺,開展200余項核安全相關技術研究並取得重點突破。應急體系進一步完善,修訂《國家核應急預案》,實施國家核應急聯合演習,開展核應急能力建設,形成統一調度的核事故應急工程搶險力量,成功應對日本福島核事故,完成南京放射源丟失事故等核與輻射事件和事故應急工作。
(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面臨的新挑戰和新機遇
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面臨新挑戰。按照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到“十三五”末,我國在運核電裝機容量將達到5800萬千瓦,在建機組達到3000萬千瓦以上,機組總數達到世界第二,對人才培養、核電設備製造和安全監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機型核電機組將投入運行,放射源、射線裝置數量將不斷增加,核技術利用活動更加廣泛,保障核安全的任務更加繁重。早期核設施和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風險不容忽視,乏燃料集中貯存設施不足。周邊核安全形勢將更加複雜,對我國核與輻射監測、應急保障能力提出更大挑戰。
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面臨新機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頂層設計更加完善,體制機制更加順暢,將為開展“十三五”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前所未有的引領和指導。五大發展理念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加快推進,將釋放巨大政策紅利,有力推進“十三五”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一帶一路”及核電“走出去”戰略不斷深入,核安全國際交流合作日趨頻繁、領域更加廣闊,將為“十三五”工作提供強大的外部動力。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理性、協調、並進的核安全觀,堅持安全第一、品質第一的根本方針,以風險防控為核心,以依法治核為根本,以核安全文化為引領,以改革創新為驅動,以能力建設為支撐,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持續提升安全水準,不斷推進放射性污染防治,保障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高效發展。
(二)基本原則
依法治核,嚴格監管。健全核安全法治體系,完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監管。堅持審評從嚴、許可從嚴、監督從嚴、執法從嚴,實現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違法嚴懲。
預防為主,縱深防禦。強化技術和管理手段,保障核設施各種防禦措施的有效性和多道屏障的完整性,有效預防核事故,並在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其後果,確保不會對公眾和環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
標本兼治,持續改進。新老並重,統籌解決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治理問題,按照最新標準建造各類核設施,提高設施固有安全水準,從源頭減少廢物産生。充分汲取國際國內經驗教訓,持續開展評估和改進行動,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改革創新,內外兼顧。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和行政許可改革,提高核安全治理的有效性,促進核安全科技創新,夯實科技支撐。確保國內核電安全,強化核安全國際合作,支撐核電技術輸出,推進核電“走出去”戰略實施。
公開透明,文化引領。堅持“中央督導、地方主導、企業作為、公眾參與”,落實責任,完善機制,強化公眾溝通,依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堅持以核安全文化建設促安全水準提升,推動核行業從業者將中國核安全觀作為工作的基本價值觀。
(三)規劃目標
2020年目標:運行和在建核設施安全水準明顯提高,核電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準,放射源輻射事故發生率進一步降低,早期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治理取得明顯成效,不發生放射性污染環境的核事故,輻射環境品質保持良好,核應急能力得到增強,核安全監管水準大幅提升,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在核設施安全水準提高方面,運行核電廠安全業績持續提升;在建機組品質受控,重大建造事件得到妥善處理;新建核電機組保持國際先進水準,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風險進一步得到消除,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不斷增強,運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環境影響進一步降低,核燃料循環設施避免發生臨界事故。
在核技術利用裝置安全水準提高方面,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跟蹤監控能力基本形成,廢舊放射源實現安全收貯。放射源輻射事故年發生率進一步降低,避免發生重特大放射源輻射事故。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水準提高方面,早期核設施退役取得明顯成效,基本消除歷史遺留中低放廢物安全風險,形成與我國核工業發展相適應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能力。基本完成2010年前關停的鈾礦山的退役治理和環境恢復工作,全面完成重點地區歷史遺留鈾地質勘探設施的環境治理。
在安全保衛方面,核設施抵禦新威脅的能力進一步提升,核電廠抵禦網絡安全威脅能力明顯增強,核安保機制進一步完善,有效應對突發事件。
在應急響應方面,基本建成適應我國核能事業發展的國家核應急體系,形成複雜條件下重特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能力。
在安全監管方面,核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具備較強的校核計算和試驗驗證能力。全面建成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中央和地方輻射環境監測能力明顯提升。
2025年遠景目標:
核電廠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準,其他核設施安全達到國際先進水準,放射源輻射事故發生率保持在較低水準,早期核設施退役取得重大進展,放射性廢物及時得到安全處理處置,輻射環境品質持續保持良好。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實現現代化。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繼續得到有效保障。
三、重點任務
(一)持續改進,保持核電廠高安全水準
提高運行核電廠安全業績。開展日本福島核事故後安全改進措施有效性評估,持續推進核電廠安全改進,提升應對極端自然災害等外部事件的防禦能力。強化對日本福島核事故後安全改進所配置的應急設備的運行和維護,確保應急情況下可用;採取轉換連接等各種措施,提高各核電集團間移動式應急設備介面的匹配性。加強核電廠老化與壽命管理。對部分核電機組依法開展運行許可證延續申請的安全評價。加強演練,開展同行評議,提高嚴重事故管理指南品質,提升嚴重事故應對能力。制定《維修規則政策聲明》,提高維修活動有效性。加強核電廠輻射防護管理,降低人員受照劑量。建立核電廠人因管理體系,完善操縱人員等重要崗位人員定期心理健康測評制度。逐步完善概率安全分析基礎數據,推動行業概率安全分析技術交流,選擇具備條件的核電廠,在技術規格書修訂和在役檢查等方面開展概率安全分析試點應用。
確保在建核電廠品質和安全。進一步落實營運單位對工程建造品質的管理責任,加強對核電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各級分包單位的管理,強化對重要安全設備監造、大宗物件和大宗材料的供貨品質監督檢查,加強對常規工業安全的監督管理。完善建造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程式,妥善處理核電廠建造事件。開展AP1000、華龍一號、EPR、高溫氣冷堆等新機型調試和首堆試驗,重點做好非能動系統調試與驗證,提高調試品質。加強新機型的調試經驗反饋和共享,建立快速經驗反饋機制。
保持新建核電廠高安全水準。科學開展核電廠選址,做好廠址特性的安全評價,保護已選核電廠址,必要時開展廠址復核。汲取日本福島核事故經驗教訓,修訂《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將安全改進項納入新建機組標準設計,提高機組設計安全水準。新建核電機組實現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
(二)強化管控,降低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風險
提升研究堆安全水準。完善研究堆安全管理要求,推進研究堆分類管理,完善研究堆廠址安全評價、設計、運行、長期停堆和定期安全審查等方面的安全規定。編制小型模組式動力堆、熔鹽堆、高溫堆、浮式反應堆、加速器驅動次臨界潔凈核能系統法規體系和安全審評原則。開展研究堆安全改進,對長期停運研究堆重新啟堆前開展全面評估檢查和安全改進,確保滿足運行要求。對49-2反應堆、高通量工程試驗堆、岷江試驗堆、脈衝堆等研究堆開展定期安全審查,根據審查結論實施安全改進。跟蹤老化效應,對研究堆老化的系統和設備進行安全改進或升級。強化研究堆運行事件信息共享。
提高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水準。參照地震區劃調整,對早期建造的核燃料循環設施繼續開展安全鑒定、評估和加固。開展核燃料循環設施物項安全分級研究,深入開展核燃料循環設施事故分析,完善對臨界、火災、爆炸、泄漏等風險的預防、監控和緩解措施,增加核燃料循環設施化工事故消防等應急支援介面。實施六氟化鈾密封系統安全改進,完善氟化氫在線監測系統和六氟化鈾操作規程,強化倒料安全,推動貧化六氟化鈾再利用和穩定化處理。加強個人內照射劑量管理,降低核燃料循環設施從業人員職業照射水準。
推進乏燃料安全貯存和處理。編制和發佈核電廠乏燃料處置規劃,推進乏燃料貯存和處理。依法明確核電廠乏燃料近堆幹法貯存設施的安全審評要求,加快乏燃料離堆貯存能力建設。加強乏燃料後處理産學研一體化頂層設計,建立保障機制,優化運行管理,積極推動大型商用後處理廠選址和建設,緩解核電廠乏燃料在堆貯存壓力。
保障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推動公-鐵聯運放射性物品,提高乏燃料和六氟化鈾等運輸容器的設計能力和製造品質。規範在役Ι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定期安全性能評價,強化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安全監督。建立乏燃料等Ι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在線實時監控系統。提高放射性物品運輸裝置安全防護水準,強化運輸過程中安全保障措施。
(三)統籌推進,加快早期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
加快早期核設施退役和廢物治理。加快重點單位早期反應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科研設施、三廢處理設施的退役進程,完成一批核設施退役項目。加快放射性廢物處理能力建設,基本完成歷史遺留中低放廢液固化處理,處置一批中低放固體廢物,探索創新核燃料循環前端中低放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
推動核電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發佈實施《中低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規劃》,開展5座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選址、建設,形成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的合理佈局,推進核電廢物外運處置。建設秦山、大亞灣核電基地放射性廢物集中處理示範工程,推廣可燃放射性固體廢物焚燒、放射性污染金屬熔煉技術應用,推進核電廠放射性廢物減容與清潔解控。
加快高放廢物處置研究。開工建設高放廢物地質處置地下實驗室。推進高放廢物地質處置場選址與場址調查,開展工程屏障、處置工藝技術、處置化學、安全評價等研究,完成2-3個地質處置場重點候選場址的篩選。明確高放廢物地質處置安全目標和原則,研究我國高放廢物地質處置選址技術安全準則。
(四)規範管理,減少核技術利用輻射事故發生
實施放射源安全行動計劃。完善放射性藥品生産、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輻射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放射性藥品運輸事後備案,優化放射性藥品進出口管理。修訂《射線裝置分類辦法》,細化和優化Ⅰ、Ⅱ、Ⅲ類射線裝置分類原則。全面升級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監管系統,完成各省份核技術利用系統與國家系統數據對接。開展放射源安全專項檢查行動,核實放射源生産、銷售、使用情況,排查安全風險。強化高風險移動源輻射監管,制定規範性文件,明確移動γ射線探傷裝置固有安全性和實時監控要求,在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監管系統中開發高風險移動源實時跟蹤數據系統模組,結合地方試點經驗,優化實時監控系統。加強對大型科研加速器裝置、質子重離子等醫療裝置以及使用I類源的輻照裝置的安全管理。
加強廢舊放射源輻射安全管理。推動高風險放射源生産單位配套建設廢舊放射源長期貯存設施,基本形成國內高風險廢舊放射源的長期貯存能力,保障鈷-60等廢舊放射源回收後的長期安全。完善廢舊放射源循環再利用、收貯、處理處置輻射安全管理,開展廢放射源近地表處置接收準則、整備標準及處置安全研究。完善廢舊金屬回收熔煉輻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業自主開展輻射監測,在廢舊金屬再利用的製品産品驗收標準中加入放射性指標要求。
(五)綜合整治,保障鈾礦冶及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安全
加強鈾礦冶排放管理和輻射防護。優化鈾礦冶生産“三廢”處理技術及廢水排放管理。落實鈾礦冶企業監測責任,加強企業流出物和周邊環境監測。加強地下鈾礦山在役礦井通風,完善防塵降氡措施,開展井下消防系統等安全改造,提高鈾礦山和在役礦井的安全性。強化鈾礦冶輻射防護最優化管理,規範職業照射劑量管理措施,鈾礦冶個人職業照射劑量不斷降低。
推進鈾礦冶設施安全整治和退役。按年度開展尾礦庫現狀評價,監測鈾礦山尾礦(渣)壩的安全狀態,對發現安全隱患的尾礦(渣)庫進行安全整治。推進硬岩鈾礦退役治理工作,基本完成2010年前關停的鈾礦冶設施退役治理和環境恢復。全面完成位於敏感地區的鈾礦地質勘探設施退役治理。安全關閉“十二五”期間關停的鈾礦冶設施,維護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啟動退役治理。進一步依法明確鈾礦冶設施退役治理後長期監護責任主體,建立長期監護機制,落實長期監護資源保障。制定地浸鈾礦山退役治理計劃,及時開展退役環境治理。
加強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管理。完成伴生放射性礦現狀調查和輻射現狀普查,推進伴生放射性礦産資源分類管理。開展鋯及氧化鋯、石煤、稀土等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輻射安全監管和輻射環境標準研究。督促伴生放射性礦開採、利用企業加強周邊輻射環境監測和流出物監測。研究控制人為活動引起的天然放射性水準提高。
(六)強化管理,提高核安全設備品質可靠性
強化對核安全設備監管。適時更新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動態調整重點監管的核安全設備。優化核安全設備許可審批流程,按設備類別明確核安全設備許可的條件,建立量化評價指標,對持證單位進行動態管理。制定和完善核安全設備鑒定管理要求和製造活動關鍵工藝要求,建立核安全設備獨立驗證手段,持續完善核電廠在役檢查無損檢驗技術能力驗證體系。嚴格執法,嚴肅查處違規操作和弄虛作假行為,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和行業通報,建立責任人終身追究制度。強化過程監督,嚴格重大不符合項安全審評。強化經驗反饋,完善關鍵部件材料可靠性數據庫。依法加強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審評監督及安全檢驗。
落實企業核安全設備品質責任。加強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設備的監造管理,強化出廠驗收。民用核安全設備持證單位持續提高核安全文化水準及品質保證體系有效性,建立關鍵工藝、關鍵崗位責任人制度,提高設備品質和可靠性。
(七)防控結合,提升核安保水準
提高核設施安保水準。開展核電廠出入口控制、監控視頻系統、低空飛行物及海面探測等實物保護系統改造。提高核電廠網絡安全水準,對核電廠網絡威脅進行評估和風險分析,合理配置工具,建立和強化核電廠防範網絡攻擊、數據操縱或篡改的能力。開展研究堆周界圍墻、視頻監控系統、控制區鐵絲網等改造。對核燃料循環設施構築圍欄,升級現有的保密技防或監控系統。對重點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開展實物保護能力建設,整體提升實物保護水準。
提高核技術利用安保水準。發佈《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安全防範系統要求》,升級改造國家放射源集中貯存庫和省級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安保系統。完成部分地區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廢舊放射源庫的清庫工作。
維護國際核不擴散體系。不斷完善核進出口管制體系,加強核兩用品出口管制,積極打擊核走私活動。加強信息共享,提高邊境核輻射探測和處置能力,加強進出境口岸放射性物品檢測。推廣減少高濃鈾合作模式,研究推進高濃鈾微堆改造,協助相關國家改造高濃鈾微堆,推廣使用低濃鈾。
(八)常備不懈,加強核與輻射應急響應
完善應急預案和指揮體系。適時修訂《國家核應急預案》和各級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國家其他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發佈《核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動態管理各級核應急預案,完善核應急預案執行程式,對各級核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優化核應急專網,實現國家核應急響應(指揮)中心與相關部門和各級應急指揮中心互聯互通,加強應急信息交流和共享。完善監管部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平臺建設,整合集成指揮、監測、協調、信息報送等功能。完善重點省份和涉核集團公司(院)核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加強有關省份核應急前沿指揮所(聯合指揮所)以及核應急機動指揮平臺建設。
強化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體系。完成國家核應急救援隊組建,加強救援隊能力建設,研發應急救援設備,具備執行重特大核事故處置任務的能力。完成國家核事故應急支援基地和核電集團核事故場內應急支援隊伍建設。加強重點省份核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建成適合本區域的核應急救援體系。開展重點地區核與輻射應急能力建設,具備有效應對突發核污染事件的預警、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能力。核設施營運單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和水準。實施國家核應急大數據戰略,建立完善核應急資源管理等數據系統。“十三五”末完成各核電集團公司層面核應急資源儲備。加強核應急各專業技術支持中心能力建設,完善工作機制,開展協同演練。省級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完善核應急技術支持手段。
加強應急演習和培訓。突出實戰,適時組織實施“神盾”系列國家核應急聯合演習,加強核應急技術支持力量協同演習,開展軍地聯合應急監測演練,完善演習評估機制。每年開展一次國家輻射事故綜合應急演習,“十三五”時期完成各省(區、市)綜合性輻射應急演習任務,各省(區、市)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應急演習。完善國家核應急管理培訓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指揮決策層參加應急管理培訓,加強對各級核應急組織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完善國家級核應急培訓基地建設。
(九)創新驅動,推進核安全科技研發
推進重大專項核安全科研實施。充分利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核能開發科研及退役治理專項等現有科研資金及渠道,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核安全科技研發平臺,繼續推進一批核安全技術研發,並取得突破。
推進核安全重點技術研發。按照夯實基礎、突破瓶頸、提升水準、拓展領先的總體思路,針對“十三五”期間需要重點關注的12個領域,推動技術研發。開展嚴重事故分析研究、設備材料老化評估及運行許可證延續關鍵技術研究、風險指引型核安全監管技術研究、新型反應堆安全評價驗證研究、安全分析軟體研發、非能動安全技術研究、數字化儀控系統失效模式和可靠性研究、核電廠網絡安全研究、內陸核電安全技術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研究、應急去污洗消技術研究、放射性廢物中等深度和近地表處置技術研究、高放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研究。推動科研成果的工程應用,為提升我國核安全整體水準提供有力支撐。
(十)提升能力,推進核安全監管現代化建設
不斷提高審評技術能力。全面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在堆芯及事故分析、概率安全分析、力學計算、臨界安全分析、輻射防護計算、廠址選擇、環境影響評價及應急工作中進一步提高校核計算能力。開展壓水堆非能動安全系統性能驗證,核安全設備、管道系統力學分析驗證,數字化儀控系統驗證,放射性廢物安全驗證。推進標準化審評方式,優化核電項目及新型核能技術安全審評,完善審評方法。
完善監督監控能力。強化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能力建設,改善監督站業務用房、現場檢查和執法技術裝備。加大概率安全分析技術成果應用,研究並試點開展風險指引型監督檢查。統一各類核設施、鈾礦冶設施從業人員職業照射劑量統計標準,實現歸口化管理,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劑量管理系統。建設全國放射性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涵蓋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核安全設備等要素在內的經驗反饋信息平臺,完善相關數據庫,強化運行、建造事件反饋和信息經驗共享。
加強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完善國家輻射環境品質監測網,推進國控輻射環境品質自動監測站建設。完善海洋輻射監測網絡,強化核電廠放射性流出物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監測。開展中央本級輻射監測能力建設,系統提升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輻射監測水準,強化中央本級技術支持單位輻射監測能力。推進快速應急監測系統建設,全國所有地級市具備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快速響應能力。強化核設施週邊環境監督性監測,提升監督性監測系統整體配置與性能。完善省級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依法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實驗室計量認證工作,省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全部通過輻射監測能力評估和計量認證,加強重點地市級區域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國家、省、區域輻射監測數據實現網絡互聯。
四、重點工程
為確保完成規劃目標,“十三五”安排核安全改進、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核安保與反恐升級、核事故應急保障、核安全科技創新、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等6項重點工程,通過重點工程實施有效推進規劃重點任務落實。
(一)核安全改進工程
開展技術升級、工程改造等重大項目,排除安全隱患,持續提高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等核設施的安全水準,保障核安全。
專欄1 核安全改進工程
1.核電廠安全改進,包括開展日本福島核事故後核電廠安全改進行動計劃長期項目,開展核電廠數字化儀控系統、乏燃料水池、冷源安全、應急電源、安注系統、放射性廢物處理系統等安全改進;在核島廠房控制區增加視頻監視系統。
2.秦山320MW機組許可證延續評估,包括評估執照基準變化對機組安全狀況的影響,開展系統、設備及重要零部件時限老化分析和整體性評估,開展機組安全改進。
3.研究堆安全改進,包括中國先進研究堆安全棒驅動機構改造及其他輔助系統安全改造、中國實驗快堆輻射防護系統升級改造,高通量工程試驗堆、岷江試驗堆、中國脈衝堆等研究堆老化系統設備技術改造。
4.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改進,包括部分燃料元件製造設施、鈾濃縮工程輔助配套等設施鑒定、評估及加固改造。
(二)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工程
推進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治理,開展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場建設,對關停的鈾地質勘探設施與鈾礦冶設施實施退役治理。
專欄2 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工程
1.早期核設施退役,包括重點單位早期反應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科研設施、三廢處理等設施的退役。
2.放射性廢物處理能力建設,包括高、中、低放廢液處理設施的建設,放射性固體廢物壓縮減容、焚燒、暫存能力建設。
3.放射性廢物處置能力建設,包括5座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建設;西北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擴建;新建成的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廢物接收檢測能力建設;高放廢物地質處置地下實驗室建設。
4.鈾礦冶設施和鈾地質勘探設施退役治理,包括完成部分關停的鈾礦冶設施退役治理和環境恢復,安全關閉部分鈾礦冶設施,及時啟動退役治理;開展鈾礦地質勘探礦床(點)的退役治理和環境恢復。
(三)核安保與反恐升級工程
對已運行核設施開展實物保護安全性能評價,推進核設施和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實物保護系統升級和改造,提升設施核安保水準。
專欄3 核安保與反恐升級工程
1.核電廠實物保護改造,包括部分核電廠實物保護系統整體升級改造、視頻監控系統改造、門禁等出入口控制改造,增加入侵探測和生物智慧識別系統、低空飛行物管控工具和設備、海面探測系統設備。
2.核電廠網絡安全能力建設,包括建立核電廠網絡安全實驗室,搭建核電廠工控系統測試平臺,配備核電廠網絡安全監控工具,開展網絡計算機關鍵系統技術控制措施研究及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
3.研究堆實物保護改造,包括重點單位實物保護系統運行保障能力建設;重點單位實物保護系統工程改造。
4.核燃料循環設施實物保護改造,包括部分核燃料循環設施實物保護系統改造、核安全監控體系升級改造和整體安保能力建設。
5.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實物保護系統升級改造,包括部分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安保系統升級改造;對個別地區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開展清庫。
6.高濃鈾研究堆低濃化改造,包括對部分研究堆開展低濃化改造,協助相關國家開展低濃鈾改造。
(四)核事故應急保障工程
按照國家三級應急體系,通過加強國家、省級和重點核設施單位核事故應急和支援能力建設,提高應急準備和響應水準,有效應對核事故。
專欄4 核事故應急保障工程
1.國家核事故應急救(支)援體系建設,包括國家核事故應急救援隊能力建設;浙江秦山、廣東大亞灣(陽江)、山東煙臺3個支援基地建設,核電培訓、物資儲備和技術支持等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運輸車輛、信息通訊、運行維修、遠程遙控、輻射監測與防護、後勤保障等設備;國家級核應急專業技術支持中心和救援分隊建設,各支力量達到相應能力要求。
2.邊境及周邊地區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在邊境及周邊地區配置固定及可移動自動監測裝置,建設前沿中心實驗室和後方實驗室,研究布設水體輻射自動監測站,加強無人機輻射應急航測能力建設,研發針對核子試驗的多尺度放射性後果評價系統。
3.省級應急能力建設,包括江蘇、浙江、廣東、福建、廣西、遼寧、山東、海南等各核電省份應急指揮、救援能力建設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省級核應急醫學救援隊伍建設,配備現場醫學救援裝備。
4.重點單位和核電集團公司應急能力建設,包括各核電集團公司和重點單位核事故應急能力、指揮協調、技術支持、救援分隊等能力建設,配備必要應急物資及裝備。
(五)核安全科技創新工程
圍繞核電廠嚴重事故、設備材料老化等重點領域,開展提升核安全水準的科研攻關,建立一批平臺,突破一批關鍵技術。
專欄5 核安全科技創新工程
1.嚴重事故分析研究,對典型嚴重事故開展風險評估,對嚴重事故分析工具、應對措施開展試驗驗證。
2.設備材料老化評估及許可證延續關鍵技術研究,建立評估模型,評估長期工況下設備材料老化行為,建立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延續論證技術體系。
3.風險指引型核安全監管技術研究,制定適用於我國監管要求的風險指引型核安全監管框架,制定具體行動實施程式,開發數據庫平臺。
4.新型反應堆安全評價驗證研究,對加速器驅動次臨界潔凈核能系統、模組化小堆、示範鈉冷快堆、高溫堆、浮式反應堆等建立安全評價驗證模型,開展安全評價技術研究。
5.安全分析軟體研發,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大型先進壓水堆安全分析核心軟體,建立核安全分析軟體評價數據庫、綜合計算分析應用平臺。
6.非能動安全技術研究,對核電廠重要非能動安全系統開展非能動機理、設計優化和試驗驗證等研究工作,提升核電廠非能動系統安全性。
7.數字化儀控系統失效模式和可靠性研究,開展數字化儀控系統失效機理和故障模式等研究,建立數字化儀控系統安全評估框架和模型,完善核電廠數字化儀控系統安全評估。
8.核電廠網絡安全研究,開展核電廠工業控制系統等級保護和測評要求、安全評估標準和規範研究,構建核電廠信息安全技術體系和信息安全監控管理與運維體系平臺。
9.內陸核電安全技術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研究,開展內陸核電安全目標、機組放射性廢液處理與監測、大氣擴散規律和冷卻塔等重要系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場外應急技術、流域環境容量等研究,建立內陸核電廠大氣、水等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計算方法和模型。
10.應急去污洗消技術研究,開展放射性去污劑配方及適應性實驗研究,研發應急去污洗消系統,研究污水、固體廢棄物處理與處置方法。
11.放射性廢物中等深度和近地表處置技術研究,開展中低放廢物分類及處置技術路線研究,開展中等深度處置安全技術路線和目標研究,建立中等深度處置設施安全分析技術體系和平臺。開展岩洞近地表處置技術研究。
12.高放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研究,重點突破高放廢液玻璃固化技術,開發高放廢物地質處置多屏障系統安全性能評價模型和計算軟體,開展多屏障系統安全性能驗證。
(六)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工程
開展國家、省、地級市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全面加強核安全審評、監督、監測能力,構建核安全監管技術支撐平臺,不斷提升我國核安全監管水準。
專欄6 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工程
1.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包括建設壓水堆安全性技術試驗平臺、核安全監控預警與應急響應平臺、核安全國際合作交流平臺、核電廠運行安全倣真分析技術實驗室、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驗證實驗室、輻射環境監測技術實驗室。
2.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包括國控大氣輻射環境自動監測站建設,對接近運行壽期、設備老化的自動監測站進行系統優化和升級改造;對5家重點核設施單位共21個國控點位的週邊環境監督性監測系統進行升級;省級輻射環境監測網建設,覆蓋重點監管的核設施周邊地區、邊境及其他敏感地區。
3.中央和地方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包括全國6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2個技術支持中心監測能力建設,提高大規模樣品實驗室分析能力、品質控制能力以及信息匯總和評價能力;補齊省級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地市級快速應急監測系統,有核電省份事故早期預警及污染區快速劃定能力建設,重點地市開展區域性監測分析實驗室建設。
4.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全國6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執法裝備配備、人員培訓。監督站業務用房、華東地區核電模擬機控制室及其配套設施等相關能力建設。
5.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升級,包括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全面升級,具體涵蓋核技術利用網絡化監督檢查系統、放射性藥品進出口及轉讓業務系統、核技術利用經驗反饋系統開發;建立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實時跟蹤監控平臺;建立全國放射性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對核設施、核技術利用活動中放射性廢物産生、處理、貯存和處置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6.海洋輻射監測能力建設,包括在我國沿海核電廠附近海域建設輻射監測系統,完善海洋輻射監測預警體系。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規,強化法治基礎
積極推進核安全立法。推動出臺核安全法、原子能法。研究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指導和規範地方核與輻射安全法規制修訂工作,做好與國家法律法規體系的銜接。
完善部門規章和導則。制定工作計劃,有序推進核安全部門規章和技術導則的制修訂工作。制定放射性廢物分類辦法等2項部門規章。修訂核動力廠品質保證安全規定等5項部門規章。制定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應急演習等19項導則,修訂核設施實物保護等15項導則。
推進核安全標準系統化。加強核安全標準頂層設計與管理,建立核與輻射安全標準體系,加快制修訂一批核安全標準,強化核安全標準立項審查,提高標準與法規的銜接性。
(二)強化政策配套,推進重點工作
建立系統的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政策體系。制定國家放射性廢物管理戰略。依法落實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制度。制定放射性廢物清潔解控和最小化政策,優化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政策。探索制定研究堆審批立項階段的設施運維和退役費用安排政策。研究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調整核事故第三方損害最高賠償限額,研究商業保險參與國家核應急工作機制。推動高風險放射源輻射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推動在Ⅲ類以上放射源放射性測井和工業移動探傷領域建立責任保險。研究建立職業人員健康損害賠償制度。
(三)優化體制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優化核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監管獨立、部門協作、權責分明、運轉高效、分工負責的核安全管理體系,優化核事故應急協調機制。初步建立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治理企業化、市場化、專業化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積極引入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參與核安全監督管理。
推進行政許可改革。加快推進核安全人員資質、核安全設備、放射性物品運輸等方面的行政許可改革論證,加強核安全事中事後監管。引導、鼓勵核電集團公司申請核安全許可證,落實集團公司核安全管理責任。
推進輻射環境監測體制改革。按照中央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有關精神,做好輻射環境監測體制調整工作,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輻射環境品質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按照核設施與核技術利用活動分佈情況,在重點區域增強監測力量,配備相應監測裝備,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完善輻射環境安全管理督查工作機制,加大對地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督查和指導,推進督查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進一步完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對口援藏、援疆的政策和技術支持機制。
(四)加快人才培養,夯實人才保障
完善核安全人才培養培訓體系。制定核安全人才發展計劃,建立健全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的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十三五”末實現核與輻射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增長1萬人左右。加大涉核領域嚴重事故分析、公眾溝通、人因分析、核法律等方向的人才培養力度,解決人才稀釋及緊缺問題。積極拓寬人才培訓渠道,通過實施人員交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國際培訓、導師計劃等,開展多類型多方位的交流培訓,鼓勵企業開展人員培訓。編制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中長期業務培訓規劃》,拓展培訓領域,優化課程設置,擴大培訓範圍,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人員培訓。
建立良好的人才管理機制。探索建立政府管理部門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均衡的人才流動機制,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入核安全監管領域,強化核燃料循環産業前端和後端人才配置。形成有利於各類專業人才充分施展才能的選人用人機制,提高核安全從業人員的薪酬待遇,完善以績效為核心的人才考核與激勵機制,培養核安全學術和技術引領者、專業領域技術帶頭人等。
(五)強化文化培育,提高安全意識
全方位開展核安全文化宣貫。制定核安全文化建設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核安全文化宣貫隊伍,完善宣貫教材,推動核安全文化宣傳培訓工作深入開展。在核設備領域以及特種工藝人員資格考核領域建立核安全文化示範基地,並推動向其他領域延伸。在行業內樹立核安全文化典型單位和個人,彙編核安全文化建設良好實踐,強化經驗交流,充分發揮引領作用,推動各單位將核安全文化的理念和要求納入規章制度。
建立核安全文化評估機制。完善核安全文化檢查機制,將核安全文化融入日常核安全監督檢查。制定核安全文化評估標準和程式,建立評估體系,在核動力廠、核設備領域開展核安全文化試點評估活動,在核技術利用、核燃料循環領域探索核安全文化評估工作。推動行業協會開展核安全文化同行評估。
(六)加強公眾溝通,推進公眾參與
推進“四位一體”的核安全公眾溝通工作。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公眾溝通制度,推進公眾溝通能力建設。將核安全基礎知識納入教育和培訓體系,推動核與輻射知識進社區、中小學及幹部培訓課堂,依託企業,建設10個國家級核與輻射安全科普宣教基地,強化網絡平臺和新媒體宣傳功能,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完善信息公開方案和指南,加強信息公開平臺建設,企業在不同階段依法公開項目建設信息,政府主動公開許可審批、監督執法、環境監測、事故事件等信息,加強公開信息解讀。保障在核設施建設過程中公眾依法參與的權利。
(七)深化國際合作,借鑒先進經驗
積極參與國際核安全體系建設。學習國際先進理念和先進技術,汲取國際經驗和教訓。分享我國良好實踐,推動建立公平、合作、共贏的國際核安全體系。推廣國家核電安全監管體系,依託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推動建設核與輻射安全國際合作交流平臺,幫助有需要的國家提升監管能力,分享我國良好實踐。加強國際履約,促進履約成果轉化,強化核安全雙多邊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完善投入機制,落實支持政策
支持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國家輻射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設施運維,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能力建設,戰略性、公益性、基礎性核安全科技研發。加大地方投入,保障省、地市級輻射監測與應急能力建設經費,省級輻射環境監測網建設、運維經費,地方監管執法經費,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改造資金。企業加大投入,保障安全改造、技術升級、應急搶險、運行管理、安全保衛經費。有效使用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和核電廠退役基金。
六、組織實施
明確責任主體。各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企事業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劃確定的目標要求,將工作任務納入到年度工作計劃,在各自現有資金渠道中給予優先安排,制定實施方案,落實主體,明晰責任,嚴格管理,加強考核。
加強溝通協調。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國防科工局作為規劃主要實施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中央、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要相互配合,積極制定配套政策,切實推動規劃實施。
強化監督評估。環境保護部等規劃主要實施部門對本規劃實施情況加強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規劃中期和期末評估,評估結果向國務院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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