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頒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日發佈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

 

現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于2005年施行。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

 

針對這些新問題,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強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